今天是大年初四
还在坚守岗位的职工
向你们道一声“辛苦”
这个春节,你加班了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法定节假日
2月16日-18日(正月初一至初三)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指出: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今年的法定节假日为2月16日(初一)、2月17日(初二)、2月18日(初三)。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等方式代替,除非职工本人提出要求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非法定节假日
2月15日(除夕)、2月19日-21日(正月初四至初六)
如果劳动者在2月15日(除夕)、2月19日-21日(正月初四至初六)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计算公式
2月16日-18日(初一至初三)加班费:
日工资(月工资÷21.75)×300%×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300%×小时数
2月15日(除夕)
2月19日-21日(初四至初六)加班费:
日工资(月工资÷21.75)×200%×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200%×小时数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支付加班费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值班有加班费吗
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已的本职工作,或者说是继续完成自己的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性责任,其不存在边工作边休息的问题,而是纯粹地进行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费待遇。
来源:厦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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