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15岁的高一学生殷某骑电动自行车上学,在公路上逆行,因脑瘫撞到别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天长市法院作出判决,该名学生的监护人被判赔偿。2020年11月20日6时20分许,殷某骑电动自行车去上学,沿天长市千秋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的许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天长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殷某逆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许某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截至提起诉讼日,许某仍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4万余元,殷某父母已垫付医疗费14万元。许某家人要求殷某父母继续支付费用未果,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殷某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学,将许某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系未成年人,对许某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认定许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3.89万元,扣减殷某父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4万元,应再赔偿许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9.89万元。
(王建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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