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播了“重庆男子暴力钓鱼被形容”的视频,引起了网民的关注。重庆警方表示,重庆一名男子利用刺锚钓竿钓鱼,目前已被判刑。网民们说:“这是钓鱼。”

1月10日,重庆警方在河边发现一名男子在钓鱼,并上前查看当场查获了刺锚钓竿。民警发现地上的袋子里有一条鱼,就问那个男人。男人说,这条草鱼刚用刺钓竿钓上来。没收男子的刺锚钓竿后,民警称捕获的草鱼重量为4.3斤。目前男子已被重庆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重庆警方发布视频后成为网民的话题。部分网民对此“锚”行为进行了吐槽。“这是一条长矛鱼。不仅违法,垂钓者还喊人人打。”“一般是鱼吃在嘴里。这是直接钩状身体。上来的鱼放了也会死。何况大多数都不上钩,破坏鱼鳞,几天后破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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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预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刘明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的规定,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规,禁止捕捞、禁止捕捞或使用被禁止的工具,水产品捕捞严重的情况下,构成水产品非法捕捞罪。犯有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对部队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刘明表示,该男子使用违禁工具用刺锚钓竿捕鱼是第四种,在禁区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违禁工具的情况已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2021年9月18日早晨,湖南新四吴县罗某利用刺锚钓竿钓到一条8斤以上的鲤鱼,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和1年缓刑。

2021年3月12日14时许,湖南李某使用刺锚钓鱼工具钓鱼4.29公斤,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缓期2个月执行。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溪河大桥下游300米处钓鱼,徐某使用的刺锚钓竿是耙类钩,被判禁止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留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4个月。

从2020年5月27日7时开始,同一天11时左右,重庆湾某在长寿站使用刺锚钓竿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鲤鱼三尾均重7.18公斤,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留一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王开辉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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