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独家报道的“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系列报道,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强烈关注。
近日,该事件有了新进展。3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获悉,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后,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捡狗一方的当事女子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7日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狗主人吴某某等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27日被警方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
涉案5人被行政拘留
记者采访龙泉警方得知,今年1月,网上陆续出现吴某某通过微博反映,其与何某某二人在处理双方的纠纷过程中,多次收到何通过微信发来的威胁、恐吓信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同时,何某某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散布网络,手机收到大量骚扰电话和辱骂短信,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
警方迅速开展了询问当事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工作。2月7日,洪河派出所接到吴某某报案,称其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派出所当即受理;2月10日,洪河派出所接到何某某报案,称其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派出所当即受理。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查明,何某某(女,35岁,成都市锦江区人)于1月11日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吴某某人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7日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吴某某(女,21岁,四川省南部县人)于1月10日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隐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27日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还查明,李某(男,26岁,四川省营山县人)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隐私,刘某(女,28岁,成都市青羊区人)偷拍何某某就医个人档案信息等隐私并散布,丁某(女,27岁,重庆市万州区人)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身份证件信息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27日依法对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还原网络纠纷全过程
据公安机关调查,2017年12月23日,吴某某所养柯基犬在小区走失后,先被该小区一位业主发现并交由小区门卫保管,后被同住该小区的业主史某某收留。史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转养该犬的信息,后何某某看见该信息后于当日将该犬领回家。
之后,吴某某通过查找得知该柯基犬在何某某家中,联系要求归还,但何某某拒不归还,双方产生纠纷。今年1月11日上午,吴某某等人到达何某某住处索要犬只时,何拒不开门,吴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亮明身份后,何将门打开,经查找未在何某某家中发现柯基犬。随后,吴等人下楼继续查找,在该楼背后发现柯基犬躺在地面,后该柯基犬死亡。
洪河派出所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询问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何某某因前期就柯基犬归还问题与吴某某产生了纠纷,其本人手机收到大量骚扰电话。在吴某某等人上门后,为了不归还柯基犬,何某某用毛巾、秋衣、围巾等物打结成绳,试图通过该绳索将柯基犬放到楼下。下放过程中绳结松动,柯基犬摔落在地面导致死亡。
对/话/民/警 为何拘留了5人?
3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获悉,该局于近期办理了利用网络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散布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抓获涉案违法行为人5名。对于警方的处理,以及网友关注的问题,警方做出如下回应——
记者:网上认为何某某导致柯基犬死亡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民警:经公安机关调查,何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记者:网上还认为何某某拒不归还柯基犬的行为涉嫌侵占。
民警:经公安机关调查,何某某将他人遗失的柯基犬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属侵占行为,公安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事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积极为当事双方搭建了沟通协商平台,推动事件解决。
记者:1月11日事件发生后,警方为何在2月7日、10日才分别受理案件,又为何直到3月27日才作出拘留处罚?
民警:1月11日接到报案人吴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开展了询问、走访等调查工作,根据掌握的情况,当天及时为双方搭建了沟通协商平台,告知了吴某某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双方已于2月5日在人民法院接受民事调解,该民事纠纷事件得到解决。同时,公安机关也关注到该事件中出现的涉嫌违法的行为,同步开展了收集、固定、核查等工作。2月7日、10日,双方当事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之前调查的基础上,又及时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3月27日调查完毕,依法分别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罚。
记者:有消息称,警方于1月14日对一名到何某某住处泼油漆的女士作出了拘留处罚,能详细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吗?
民警:1月13日16时许,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尚成东锦小区有人在业主房门上用油漆喷字,辱骂他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6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贾某(女,38岁,北京市人)通过微信群邀约其他网友一同前往何某某公公婆婆居住屋外,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油漆在房门上喷字辱骂,并将垃圾倾倒在门前,其他同行5人在场围观,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干扰住户的正常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我局于1月14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贾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对其余5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进行了训诫。记者:我们看到除了何某某、吴某某被依法处理,还有另外三人受到处理。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情况?
民警:关于这三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结果,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里我再强调一下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也算是一次以案说法。案件中五人皆因通过网络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再次说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一言一行也必须恪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对/话/当/事/人望引以为戒 不要转发别人隐私
3月28日,龙泉驿区拘留所里,接受采访的李某一直低着头。李某是成都的一名资讯博主,微博拥有十多万粉丝。他怎么也没想到,两个月前,一条短短200余字的微博竟然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如此大的影响。
而另一名参与“人肉”摔狗者的女网友,则反复请求记者对她接受采访的声音进行处理,因为“不希望更多的身边人知道这件事”。
虽然两人都称自己是“好心办了坏事”,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对何某某的生活造成了无法逆转的影响。3月28日下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对话了这两名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隐私被行政拘留的网友——
记者:“摔狗事件”中你做了什么事?
李某:我把当事人(吴某某)给我发的微信截图、何某某的住宅地址以及她的微信号发到了微博上。
记者:有没有想过这样转发可能会触犯法律?
李某:就是想着帮助她一下,没想太多。
记者:她(吴某某)是怎么找你的,对你说了什么?
李某:丢狗后,狗主人吴某某在微博上给我发来私信求转发,我并没有同意。但是一段时间后,吴某某再次拜托我转发。我出于好心就发布了一条微博,其中就包含了何某某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记者:什么时候发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李某:直到警方找到我时,才意识到自己好心办了坏事。希望大家以后不要像我一样,随意转发别人的隐私信息。
另一边,女网友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通过民警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以后一定恪守法律规定,不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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