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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体育与法

  2018年3月31日,足球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研讨会在北京市复华标准生命大厦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近70名与会者就青训补偿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分享和探讨。参会人员来自于足协及地方足协、专项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培训学校、经纪人、体育公司、高校、法院以及媒体等多个群体。

  本届研讨会由思博乐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青岛绿茵足球学校、英国足球体育商业学院、胜瑞斯足球学院、复华标准生命·运动健康中心、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学校体育装备分会、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协办。

  研讨会由汉为体育张婷婷主持,分上、下两场,会上就足球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特邀嘉宾分别做了主题发言,均发表了各自领域的专业见解。

  原中国女足主教练,胜瑞斯足球学院总教练商瑞华指出,中国校园足球存在缺乏好教练、好的青少年联赛体制、缺乏校园足球场馆和训练学习无法平衡等问题。他认为足协与教育部门不应分开来搞,而要通力合作来解决这些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集体体育项目列入小学必修课、建设特色学校和梯队、学习国外经验狠抓高中联赛、大学队伍进入中甲联赛等建议。他希望学生运动员找到在学习和训练间的平衡,通过合理分配市场利益来反哺青训体系。

  体坛周报马德兴总编发言的主题是学习、掌握并合理利用国际足联规则。马德兴总编在发言中例举了李嘉晨、冯潇霆、王上源、林良铭等球员在转会中因对国际足联转会规则的不熟悉而使球员和国内俱乐部蒙受损失的案例。并据此建议青训机构认真学习了解FIFA的国际转会规则,而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有关条文规定。就注册制度问题,马总编也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目前在中国,球员在足协注册一次就几乎是“终身制”,教育和体育部门之间也无衔接,各自的注册体系不允许重复注册。而日本青年球员的注册体系则能为球员提供“一年一注册”条件,这值得我们去学习。

  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赵忱先生就其职业俱乐部工作期间的一些实例向大家介绍了培训补偿的应用。赵忱强调了在球员引进中,俱乐部支付培训补偿前要注意对证据的核查,一定要对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地进行翔实的调查后,再实际支付款项。他向参会嘉宾列出了培训补偿的适用准则和具体标准调整前后的对比,并认为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更保障弱势俱乐部的利益,督促俱乐部加大青训投入。

  青岛绿茵足球俱乐部吕洋先生认为:对规定不了解、规模较大俱乐部态度消极、青训机构与俱乐部之间衔接不畅这几方面因素导致青训机构无法获得补偿。他表示:青岛绿茵曾经培训出知名的“中国小梅西”李明。吕洋先生还结合青岛的现状,总结出青训球员只要在青岛注册后,就需要代表青岛参加各级别的比赛,以后很难再转会到其他俱乐部,表达了对改善球员注册制度的迫切愿望。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董双全律师首先举例阐述了如何将青训的成功转化为商业上的成功,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都是对青训俱乐部的重要补偿机制。随后其对两个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定义进行了解读。

  他归纳需要支付培训赔偿的情形为:第一、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第二、职业球员在签订工作合同至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目前调整后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25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0万元人民币/年;第四类别俱乐部2万元人民币/年。

  关于联合机制补偿界定为,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在球员注册30天内,根据球员参赛证上的注册信息,向培训过该球员的所有培训单位或俱乐部支付相关标准的联合机制补偿费。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5%。结合中超外援实例,他也给出了用Excel表格进行速算的方法并指出了中国俱乐部支付联合机制补偿的几点注意事项。

  最后,针对《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赔偿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中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延长工作合同期限”问题,董律师认为如果突破3年的期限,将可能会存在和国际足联保护青少年球员权益的原则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重庆斯威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吕伟博士以“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适用依据”为主题,谈到如何在工作中适用新制度。首先,他指出职业球员的认定不仅要看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签订了工作合同,还要看球员完成了在中国足协的注册手续,通常只有当俱乐部将球员工作合同、职业球员注册表、人表等三份材料上交至中国足协,完成正式的注册手续的球员才是职业球员;只有在球员成为职业球员的情形下,新俱乐部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培训单位才能向新俱乐部索要培训补偿。其次,他指出了目前不存在“转会费”这一概念,严格而言,只存在转会补偿这一概念,转会补偿包含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最后其提出新俱乐部应主动计算培训补偿具体数额,强调支付赔偿金额的时间为转会注册完成后三十天内;最后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具体解读。

  英国足球体育商业学院史小曼认为目前中国足球的产业化水平仍然较低,需要培养一系列、全方位的人才,而目前青训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给学习足球的孩子提供一条接受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此外她还对英国足球体育商业学院的教学内容、就业前景等作了系统介绍。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代理人王宪之以“对于1.31出台文件的感受”为主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首先,1.31文件的核心在于维护青训机构的权益,而除了政策引导以外,青训机构自身也应重文化、重管理。其次,代理人应与青训机构通力合作,而不应“挖墙脚”,应该服务于青训机构,帮助球员职业发展。最后,球员和球员家长自身也应努力,熟悉相关政策,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周明以“青训黄金十年高铁之旅”为主题,首先提出了足协规则的类司法系统特征,其次强调了体育行业的自治性。他主要介绍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网上立案平台的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按照案由比例统计,受理案件做多的为欠薪争议且多发生于中乙俱乐部,其次是身份争议。针对培训协议的特殊性,他指出培训协议不等同于工作合同,应归类到无名合同较合适。针对最近辽宁某法院的判例,他详细介绍了该案的审理过程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指出了足球行业仲裁的优势。最后他强调了不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将会面临纪律处罚。

  研讨会的最后交流环节,来自足球学校、青训机构、体育公司的与会嘉宾也就培训合同签订、球员注册、补偿标准等问题积极向发言嘉宾提问,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进行积极的交流。

  扬州亨利足球俱乐部吴超向主办方表示了感谢。他认为:本次研讨会“干货”很足,向与会人员普及了球员转会市场规则及法规精神,对青训机构将来在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实务操作提供了不小的帮助。并希望主办方能够在未来举办第二次会议。

  来自成都宇任拓足球俱乐部的尧牧野提到:现阶段许多青年球员在当地教育机构注册而未在足协注册,也因此造成了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认定困难。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周明律师指出:足球青训的主体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地方协会等,这些机构也是索要补偿的主体,一定要规范注册。第一,需要在地方足球协会注册,未注册只能到法院处理,足协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第二,签订合同、培训协议一定要规范。

  马德兴总编补充:现在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一直未能解决这个矛盾,在地方足球协会注册以后,是不能代表学校比赛的。这个问题非常迫切,需要中国足协与教育部门进行合作才能够妥善解决。

  擎宸体育朱岩军提出:现阶段有一些青年球员即将面临自己的第一份职业合同,但已经在培养他们的青训机构效力4年以上并且签有长期培训合同。培养这些球员的青训机构希望提供2+3工作合同,若为原机构继续效力,则只能出战业余低级别联赛,并且按足协规定业余培训性质的足球俱乐部并无强制球员首次签约2年工作协议的权利。这些球员若想转会至中超梯队,应该如何操作?

  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吕伟总监指出:保证合规是首要的,不能要求中超梯队强行“挖人”。按照足协新政应为2年+3倍当地平均工资。当然,最好是球员愿意出钱解除原合同。而对于老俱乐部来说,也应当有责任意识,好好培养球员,而不是拦着不放人。

  来自北京耀胜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罗民生经理提到:现在很多的儿童球员是在自掏腰包进行训练,家长普遍选择在孩子年纪较大时才与培训机构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索要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

  周明律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索要依据就是孩子与俱乐部签署的协议。如果没有任何协议,则无法索要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来自佛山莱士足球俱乐部的贺奎源向主办方提出了问题。他认为:对于目前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有关规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相关案例可以参考,如果有“例题”可循,我们青训机构方面会考虑付费请主办方提供详细的实例。

  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合伙人律师董双全对远道而来的参会嘉宾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同时指出:我们也致力于推动相关规定的落地实施,对于我在业务中接触过的、或是有资料可循国内国际的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案例,我们团队甚至可以通过“体育与法”微信公众号或网站等渠道向青训机构免费分享。同时,我们的律师团队也可以为基层的青训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免费咨询,并可以为相关机构索要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案件提供代理。

  北京梦享足球训练营负责人,同时身兼北京交通大学女足主教练闫为治表示:在许多优秀的大学体育特长生寻求在大学的后半程进行转型。是否有合适的路子可走?

  英国足球体育商业学院亚太区负责人史小曼经理指出:现阶段以及未来足球、体育行业的商业、法律人才都是非常欠缺的。对于大学期间从事体育训练的学生来说,转型期赴国外进修是非常好的一种选择。UCFB可以为足球人才提供专业的管理经营实务培训,同时,能够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外国硕士学位。

  最后,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的观点分享和交流的意犹未尽中,圆满结束。

  本次研讨会特邀嘉宾或发言嘉宾还包括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刘岩会长、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法与体育规则研究所所长韩勇教授、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学校体育装备分会李超先生。

  本次研讨会是中国足协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后,民间力量参与和推动的,对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相关政策宣传和研究的一次有益尝试。是继“国际足联经纪人新规则研讨会”、“2017运动员工作合同论坛”、“马拉松赛事法律问题研讨会”之后,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又一次业内会议,受到与会嘉宾及业内人员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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