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
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动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对优秀典型案例的发布、传播和宣传,充分展示全区以案释法优秀成果,2019年10月-11月,区委依法治区办开展了全区“七五”普法期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共收到案例87篇,经评审,评选出十佳案例10篇,优秀案例10篇。其中,我院报送的10篇案例有4篇入选,分别是行政庭苏杰、楼丹利撰写的《申请宅基地不处理,村委会成行政诉讼被告》、临浦法庭李凯撰写的《村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被评为十佳案例;民二庭杜欢庆撰写的《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过?》、速裁庭谢金金、谢意撰写的《转账凭证力不足借贷事实难认定》被评为优秀案例。国无法不在,民无法不立
在宪法保护下
我们才能享受到民主与法治的阳光
尊宪 守宪 学宪 护宪
我们在行动!
十佳案例之案例①
申请宅基地不处理
村委会成行政诉讼被告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5日,我区某村村民冯某向村委会递交《房屋修缮申请报告》,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建造新房,但村委会未对冯某的申请作出决定。2016年4月27日,冯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对其房屋修缮申请作出处理。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的申请事项属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事项,被告村委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但原告自提出申请至诉至法院,被告一直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意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责令被告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冯某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村民委员会不仅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其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管理事务时,亦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在行使涉及村民权益的公共管理职权时,若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佳案例之案例②
村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8日,范某与鲁某签订《土地转租协议》,约定由鲁某将其所承包的某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部分土地转租给范某使用,租赁期限三年,租赁费用为22万元。同日,范某向鲁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赁费用。之后,范某投入资金对上述租赁的土地进行了整理以便用于经营停车场。3月20日,镇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某村委及鲁某、范某停止违法使用上述土地,并限期自行清除上述租赁土地上的违法建筑。4月18日,范某与鲁某协商退还租赁费用及赔偿损失无果后,将鲁某起诉至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租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租赁协议》约定鲁某将土地出租给范某用于经营停车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有互相返还的义务。法院判决鲁某返还范某土地租赁费用213889元,并驳回范某关于赔偿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合法流转问题是村集体和村民关注的焦点。《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有着严格的规定,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不但租赁合同无效,而且各项投资损失及恢复土地原状的成本都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分担,甚至还将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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