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学因为银行卡里“消失”的1380万元和银行打了3年官司。
李政学告诉记者,2013年6月,他为帮农行辽源分行惠宁支行副行长刘某完成存款任务,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刘某说这张银行卡是零存整取,存期三年,期间不能取钱,也不能挂失。”李政学说,因不能挂失,他在刘某建议下将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之后,李政学通过汇款的方式给这张卡存钱,前后陆续共计存入1380万元。
2015年10月,李政学听到传闻称刘某犯案出逃,前往银行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此前交由刘某保管的银行卡里只剩73.89元。李政学认为银行应当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遂将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诉至辽源中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银行并没有替储户保管银行卡的业务,不能认定刘某为李政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就是银行的行为,并驳回了李政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农行辽源分行曾向法院提交一组证据称,李政学的银行卡与刘某涉嫌的一起集资诈骗案有多处关联,该卡与刘某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笔资金往来。
刘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被判刑,但刘某案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李政学和他的银行账户。
李政学调取资料发现,从2015年开始,除他之外,还有其他人往自己的银行卡汇款,直至案发时,银行卡里被支取的资金已远远超过1380万元。
更为奇怪的是,据银行流水显示,李政学的钱大部分系被人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支取,但他此前并没有开通此项业务。基于以上原因,李政学以新的案由和案值再次起诉农行辽源分行,要求赔偿损失。
12月9日,辽源中院一名法官表示,目前该案正在立案审查。
1380万存款莫名“消失”
听闻刘某犯案出逃时,李政学莫名紧张起来,他存有1380万元的银行卡还在这位支行副行长的手中,由他代为保管。
2015年10月,李政学前往银行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里只剩下73.89元,他双腿发软,晕倒在银行大厅里。
出事前,李政学曾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由刘某保管长达两年多时间,他告诉记者,他与母亲张桂芳一起在吉林省辽源市做化肥生意,每年至少有100万元盈利。
2013年5月前后,有亲戚找到李政学的母亲,希望她能办理一张农行卡,帮助刘某完成存款任务。
李政学说,一开始他母亲因银行账户过多,并没有答应。在对方反复劝说下,2013年6月,张桂芳答应对方在儿子李政学名下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6月24日,李政学在这张储蓄卡里存入140万元,此后两年间,他又陆续存入一千多万元。
据李政学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他从2013年6月到2015年10月,共分32次,向上述农行储蓄卡里存入1380万元。李政学说,他与母亲做生意,资金流量大,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将余利存入银行,“办卡的时候刘某告诉我,这张卡是零存整取,存期为三年,利息比较高,但不能提前取钱,也不能挂失。”
李政学说,他第一次存入140万元之后没几天,又陆续存了几笔钱。一天,刘某在他存钱时邀请他到办公室领取礼品。李政学记得刘某给了他一袋大米后建议,将银行卡交给她保管,“她说她会帮我把卡存放在银行保险柜里,等三年后存款到期再还给我,这样比较安全。”
“我觉得反正钱在三年之内都不能取,也不能挂失,刘某是亲戚介绍的又不知道密码,银行卡放在银行肯定比我自己拿着安全,就把卡给了她。”李政学说,之后的两年间他一直用银行卡号给自己的卡里通过汇款的方式存钱,期间没发现任何异常。
直到2015年10月,李政学突然听到传言称,刘某犯了案已经逃往外地,这时他才有些慌了,赶到银行后查询发现,自己卡里的钱已经几乎全部被人取走。
李政学说,事发时,妻子怀有身孕,巨额存款不翼而飞让一家人如遭雷击,他们找到银行,希望对方能承担赔偿责任,并弄清楚存款的去向,“银行一开始也不敢相信,认为是我们自己取走的,等到调查之后,他们发现这件事与刘某有关,但认为这是刘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索赔遭拒后,2016年初,李政学将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起诉至辽源中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所有损失。他没有想到,此后的三年多时间,打官司成了全家人的日常,直到父亲去世他们也没能等到预想的结果。
起诉农行被两度驳回
一千多万元巨额存款消失后,李政学对农行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利。
2017年5月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政学于2013年6月23日办理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他与农业银行辽源分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李政学诉称自己为帮助刘某完成储蓄任务,而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但刘某是农业银行惠宁支行的员工,而李政学是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理的银行卡,故不论李政学向银行卡内存款多少钱,都不可能体现出该存款系刘某的储蓄任务。
此外,辽源中院作还指出,虽然刘某系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但因农行并没有替储户保管银行卡的业务,不能认定刘某为李政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就是银行为李政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李政学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存有大额资金,却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李政学虽称没有告诉刘某密码,但从该银行卡的交易渠道看,大部分资金的交易渠道是ATM机、POS机、AUTO自助终端和ZZDH转账电话,上述业务均需在交易时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如果李政学没有向他人透露密码,则上述交易不可能完成。
辽源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政学的银行卡被交至刘某手中系他与刘某个人之间的往来,与银行无关,李政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损失是由农业银行辽源分行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即使李政学的存款是刘某转出的,该转款行为与刘某在银行的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职务行为,故银行对李政学的存款损失不承担责任。辽源中院据此驳回了李政学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在审理期间,农业银行辽源分行曾提出,李政学将自己大额储蓄卡交给不熟悉的人长期保管,长达两年多时间不闻不问,不符合常理。此外,刘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不排除李政学及其亲属参与或协助刘某集资诈骗,恶意起诉银行,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辽源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五份,以证明李政学的银行卡与刘某集资诈骗一案有多处关联,该卡与刘某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笔资金往来。
一审判决后,李政学不服判决向吉林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处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赔偿其个人全部损失。吉林高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后,李政学的诉讼之路并未因此宣告终结,此后两年间,他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李政学说,案件申诉期间,他也搜集到新的证据和资料,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涉事副行长已因非法集资获刑
李政学说,他当初将银行卡交给刘某保管,是出于对他支行副行长职务身份的信任。让他无法理解的是,法院此前审理认定的事实,以及他最新获取的相关证据中,均表明,他银行卡内存款大部分通过电话银行(ZZDH)被转走,但他在开卡时并没有开通此项业务,“如果这些转账与刘某的职务行为无关,是不可能实现的。”
据李政学提供的从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调出的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显示,他的银行卡在2013年6月23日开卡时,仅开通了借记卡业务,这张银行卡在此后的2015年1月19日又开通了个人消息服务,这份合约信息中并未显示其开通电话银行业务。
奇怪的是,在李政学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中,通过电话银行转账支取的金额为1581万余元,“我自己存进去的只有1380万元,这个数字与法院认定的一致,但交易清单中显示在出事之前,除了我之外,还有其他人先后分20多笔向我的卡里存了两百多万,这些钱后来都被转走了。”
李政学怀疑,刘某拿走他的银行卡之后,用这张卡作为中转账户实施集资诈骗。为弄清事情原委,他查到了刘某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刘某从2005年到2015年间,以做水泥生意分红为由,以向出借人承诺每月支付2%-3%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向35名受害人非法集资,共骗取人民币5415.9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2833.5万元没有归还。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政学说,这份判决书中虽没有提及他及他的银行账户,但可以看出刘某在过去10年间存在严重资金问题,并与多人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刘某的判决也从侧面说明,农行此前所称我伙同或协助刘某实施集资诈骗的情况并不存在,她很有可能从一开始就想设计套取我的存款,我才是最大的受害人。”
“我本打算将刘某与银行一并起诉,但事发时他犯案在逃,现在又被判入狱,我只能找银行了。”李政学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刘某拿走他的银行卡之后,这张银行卡在没有开通电话银行的前提下,通过该渠道陆续转出一千五百余万元,这与他此前掌握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能说银行没有责任。
李政学银行卡的电话银行究竟何时开通,开通程序是否符合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12月13日,记者曾就以上问题向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进行核实,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李政学的代理律师胡瑞告诉记者,不管李政学此前将银行卡交由刘某保管是否存在过错,“涉案银行卡在持卡人本人未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前提下,通过该渠道转走大量资金,银行难辞其咎,我们目前已经以新的案由和案值重新起诉,目前案件正在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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