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梁飞宇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梁飞宇等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九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实名登记手机卡14038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梁飞宇利用自己作为移动公司代理商的机会,留了一批未实名登记的中国移动手机卡在自己手上。之后其又不断从网上跟外地的手机卡贩子购买中国移动公司的实名登记手机卡。
其中,2017年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梁飞宇共向广西平果籍男子即被告人唐运乐购买5000多张实名手机卡,共计费用134272元。
2016年前后,因通信部门对手机实名登记管理较严,梁飞宇手上持有的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不能正常使用,梁飞宇遂在网上以实名一个手机号码30元的价格找网友帮实名手机号。2018年下半年,梁飞宇在网上找到合肥籍吴某帮忙实名了994张手机卡,实名总费用是34815元。
吴某又在网上找到武汉籍熊某以每张23元价格帮忙实名手机卡,实名总费用是22862元,吴某从中赚取差价11928元。
之后熊某又在网上找到河南籍女子“小芸”帮忙实名手机卡。
吴某、熊某、“小芸”在层层转手的过程中赚取差价获利。
梁飞宇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注册微信账号并每个月定期发微信朋友圈“养号”,因梁飞宇在用手机卡号注册微信账号、“养号”过程中需要人手,梁飞宇聘请了被告人梁飞猛、贤灿荣、梁飞闯、潘意等人帮忙注册微信账号、“养号”,梁飞宇给梁飞猛、潘意、贤灿荣、梁飞闯等人每月发2000-5000元不等的工资。
之后梁飞宇在网络上把微信账号贩卖给买家郭某等三人,共获利188878元。至案发,侦查机关从梁飞宇处查获的经移动公司查证有可用的移动公司实名登记手机卡14038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飞宇、梁飞猛、贤灿荣、梁飞闯、潘意、唐运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
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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