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于欢案二审现场
于欢故意伤害案,沉寂已久,终于有了最终结果。6月23日上午9时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前宣判的无期徒刑相去甚远。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法院会有这样的差距。面对这样的判决,是法律的胜利吗?还是舆论的成功?
余欢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各种评论如潮,形成了两派强势。同情于欢和他母亲苏的人认为,于欢的义刺刀伤人,是因为他对母亲多次遭到讨债人的暴力侮辱感到羞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反对暴力的斗争。他不应该被判刑。最多是他防守太强,应该从轻发落;同情死者和伤者家属的人认为,还债是天经地义的。苏尹霞没有及时还钱。债权人要求是正常的。但死者及其他行为人的催讨方式不适当,依法要求判处相应刑罚的;但相比之下,更多的舆论倾向于同情苏和于欢母子。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舆论普遍否定,再次发酵。一些法律工作者、学者、律师、法官纷纷上前引用据点进行分析。你怎么想呢?它甚至提醒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关注此案。当然,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以及被他刺死刺死的家属都表示了对判决的不满,都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这让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始料未及,在中国法院审判史上实属罕见!
现在看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桓一案的判决实在是太紧急、太简单、太草率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他为余欢判了无期徒刑。也许他想用快判快结的速度和效果来表达法律的公平正义,结果适得其反。最终,伤者和受伤者都提出了上诉,舆论几乎单方面批评法院的不公正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受理上诉到终审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他们应该对案件有更好的理解,对案件原因有更完整的分析,对案件的社会影响有更详细的分析,对法律面前平等的真正内涵有更多的考虑。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的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人接受并欣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说:“这几乎是一样的”“还是很正常的!”“这个判断是符合人心的”、“可以接受的”等等。虽然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草率判决几乎对法律的公正和威严造成了损害,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是对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错误”的及时纠正,也是体现法律威严的正义行为。余欢案最终判决还是法律的胜利!
同样,余欢案也是舆论的成功!没有舆论的强大压力,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关心桓案的进展,也不会有那么多领导人关心桓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不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桓案的再审给予指导意见。特别是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后,一波又一波的舆论发酵,反映了新时期广大民众追求惩恶扬善、弘扬正气、追求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迫切愿望。
根据余欢案后各媒体对现场的描述,很多人提出余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受到惩罚。也许说这些话的人只是看到了表面上弱者的同情,并没有从深层次分析案件的实际后果,有些是冲动的描述。如果余欢真的为自己辩护,他应该在刺伤一个人后立即停止伤害他,因为后果已经发生了,但他为什么要一次又一次地刺伤,因为五个受伤的人伤害他们的母亲苏的行为和程度不同,也许死者对苏不是最残忍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受到同样的报复?以毒攻毒的行为是中国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中国法律也不会允许的!因此,正是舆论促使再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谨慎、审慎,确保案件的最终审理能够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考验和时代的考验。
余欢案的这个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胜利,也体现了舆论的成功。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与舆论相结合的案例。可以说舆论绑架不了正义,但正义也不能无视人的感受。但我衷心希望司法审判更加独立,公众的权益得到更广泛的保护。不要让舆论渗透到法律的威严中去,因为这样很容易让法律变味!中国的司法系统将能够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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