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毛猪头洗了松香澡后会变白,罪犯们出了个馊主意。近日,江苏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黄某、毛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陈某、胡某、兰某等六名被告人在试用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
本院查明,被告人胡、黄为夫妻,均为金华市永康人。自2010年起,胡、黄开始在丽水市莲都区加工猪头肉。一次偶然的机会,夫妻俩听说用工业松香退猪毛方便,用松香“加工”的猪头卖得很好,于是动了歪脑筋。
2011年6月,胡购买工业松香,加热融化,对猪头进行脱毛,将加工后的毒猪头运到菜市场销售或批发给各大熟食店。因为卖的好,“毒猪头”的销量与日俱增,平均每天能卖出近百头猪。
为此,胡某、黄某聘请并指示毛某、陈某、胡某、李某、兰某等10人在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对猪头制品进行脱毛。2013年5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无证加工点,现场查获工业松香4.25公斤,现场租用冰库查获猪头1067公斤。
据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介绍,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猪头肉是有毒有害食品。2009年4月至2013年5月,胡销售的猪头皮产品金额超过16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黄某、毛某等12名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改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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