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向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提供生活援助...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事关全省民生。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草案。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区、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了第二稿。在昨天召开的第十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稿中更详细的内容已经明确,内容也更加全面和成熟。
最低生活标准建议与当地人均消费挂钩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和什么挂钩?根据第二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必需的费用确定的。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消费支出指标挂钩更科学合理。
因此,建议按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居民生活必需支出;同时,考虑到我省目前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建议居民生活必需费用也可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澄清“低收入边缘家庭”的名称
在条例草案第13条中,第二稿界定了低收入家庭的概念和标准,并将其纳入援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用在很多部门,但概念含义不同。考虑到第二稿中的“低收入家庭”实际上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建议在保持认定标准和提供救助项目不变的前提下,将“低收入家庭”表述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确定医疗援助的范围
医疗救助是很多人关心的。
草案第二稿将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重疾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医疗救助对象难以承担且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但在三个草案中,对这一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将这类医疗救助的对象界定为“因大病导致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同时规定对“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提出此次修改,是为了保持医疗救助的可持续性,将医疗费用限制在医保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并留下空以备日后发展。
草案三稿都比较成熟
在草案的三个草案中,还有其他一些小的修正,包括:
建议将对贫困人员的支持与老年人的保障、残疾人的保障和贫困儿童的分类保障联系起来。
建议在领取救助期间因就业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期限内,增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下限。
建议对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公开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多次修改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浙江实际,内容相对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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