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金融网实习生/文
接线员财经。com获悉,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富阳分公司经理为妻子购买了保险,随后妻子被诊断为乳腺癌,但该分公司经理被拒绝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最后到了法院。
乳腺癌是保险后确诊的
根据判决书,朱先生是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富阳分公司的经理。2018年2月8日,朱先生的妻子何女士与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投资组合产品保险合同,保单期限为一年。根据政策规定,个人重疾保险金额为50万元,重大疾病个人医疗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何女士按照合同履行了支付保单保费的义务。
自2019年1月起,何女士多次向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直到2019年2月22日,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才为她办理了续保手续。2019年3月14日,何女士被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浸润性乳腺癌。
2019年3月27日,在何女士的催促下,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向何女士出具了保险合同。同日,何女士向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了理赔相关手续,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及时办理。为此,何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天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
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天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是一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2018年将使用核心系统进行录入,票据直接在柜台开具。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可享受六折优惠。2019年1月31日后,折扣由60%改为6.5%。保险可以在核心系统或者微信上正常购买,不存在系统问题。2018年保险期满后,何女士未能及时续保。
根据何女士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符合“医院”的定义标准。即使医院符合标准,“王昌荣”诊断师也不符合专科要求,医生不签字也没有法律效力。
天安产险公司表示,根据我们公司官网查询,全市第一医院,医生目前没有这个人。何女士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的病是首发。何女士的病情不足以证明她投保了30种重疾保险。根据何女士提交的《病理诊断报告》,其病情为原位癌,不在保险合同范围内。
法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何女士患的原位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范围。但是,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意见不符合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的字面意思,因此不接受所主张的意见。
何女士辩称,天安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分公司集体投保“30+70”方案,朱先生投保时将3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额误记为20万元。法院认为,首先,何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误报;其次,即使有错记,本案健康险是针对员工家属的,何女士的配偶朱先生是保险经理,这一行为的后果应由何女士本人承担。
被保险人何女士在保险期间首次被诊断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由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向何女士支付了20万元的重疾保险。
他自己分公司的经理理赔太麻烦了,他在拿到保险金之前就起诉了公司。不知天安财产保险总经理高是否觉得尴尬,所以不怕这样做会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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