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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最高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8条裁判观点及6大管辖权的规定

来源|案例研究编辑|熊猫鲍晓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当事人往往会对法院管辖权错误的一些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部分当事人曲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错误提出管辖异议,延误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梳理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并从最高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总结出法院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一些判决规则。

目录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2.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实际发生地有关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其协议为准;不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未能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规定,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住所发生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的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回应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的,视为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申诉内容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案件的实质内容作出答复、陈述或者反诉,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被申请人的答复。

[5]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付款货币的,收款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房地产交付地,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侵权纠纷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被指控侵权行为发生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

第二十六条产品生产地、销售地、提供服务地、被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诉讼,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认定

1.练习要点:

公司解散纠纷中,以公司章程中的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第202号关于中国海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鲁花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鲁花热电有限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公司陷入僵局,公司自主权无法实现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机构决定解散公司的权利。仲裁机构决定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即使阳坡泉煤矿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并规定因执行公司章程发生或与执行公司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解散仲裁协议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鲁花火电公司主张本案应提交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2.实用要点:

案件因审理顺序不同而重新编号后仍视为同一案件;当投诉因索赔变更而重新提交时,它无权对异议拥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呼和浩特联谊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中字第44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对此案拥有管辖权。2004年4月26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编号为(2004)农资审字第6号,被告南丰公司和运城盐化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二审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奉命审理此案。据此,一审法院将本案重新编号为(2010)内民三初字第4号,在本案中创始公司取得债权后,一审法院依法将其变更为本案原告。一审法院因其指示将(2004)内密楚字第6号案件重新编号,但两个案件编号仍为同一案件。创始公司在受理本案债权后,重新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诉,不属于另一起诉讼。南丰公司在收到创始公司的投诉或创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后,无权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南丰公司不再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本案不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通知南丰公司没有管辖权异议权,不违法,应予维持。

3.实用要点:

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时,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案源:《湖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HNA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HNA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沈敏最高法第763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程序性权利。各方提出异议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从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来看,再审管辖异议裁定会严重拖延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两种,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开发公司虽未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针对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中提出了相关管辖权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该申请不是再审申请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4.实用要点:

通知送达投诉人的,通知期满即视为送达。在相应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使通知内容在通知期满前已知,也不视为超过法定期限。

案件来源:《中信澳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山梅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管辖权裁定(2016)》第66号,最高法

最高法院认为,中信贸易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山西高院查阅一审案卷后,通过外交途径将法律文书送达中信贸易公司,因不服未送达,采取公告形式。公告服务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一种人工服务方式。公告期届满,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均视为已经送达。所谓“视为”是相关事实的法律拟制,即使有相反的证据也无法反驳或推翻。因此,即使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知道公告内容,也不存在实际交付的法律后果。案件公告于2015年7月22日公布,并声明:“自公告之日起90日后视为送达”。虽然中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8月23日下载并实际了解了公告,但如上所述,此时不存在交付的法律后果。中信贸易公司于10月8日对山西高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判决认定这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5.实用要点:

如果以管辖权协议签字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95号

最高法院认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在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长期转让协议》符合起诉中受理案件的形式要求,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衡水银行和衡水站支行虽然提出协议中衡水站支行的印章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中盖章的真实性和案件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时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因此,衡水银行及衡水站支行关于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6.实用要点:

在涉及三方的管辖协议中,任何两方有争议的,都不会以争议事项与管辖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实际联系为由支持对管辖权的异议,而更适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案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第48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商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长安信托公司、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农业银行玉溪分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纠纷实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按照三方合作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提起诉讼,该约定具有法律依据,不违反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市分行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7.实用要点:

票据纠纷发生后,如果票据支付地法院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不予支持。

案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121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管辖权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者平等并列,不存在顺序问题。本案为票据纠纷,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总行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8.实用要点: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以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不予支持。

案源:鑫李鸿伟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裁定(2015)李敏他字第58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切案件。如果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好由同一法院共同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判决的统一。考虑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其中一名劳动者的住所在北京,双方首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联合审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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