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每个被拆迁人共同关注的焦点,补偿金额与房屋评估结果密切相关。由于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工人的成本,很多拆迁工人利用自己的主导地位,以不合理的手段扭曲评估结果,而拆迁工人却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往往在这场拆迁运动中遭受暗亏。那么如果评估公司的评估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应该怎么规定?
用户咨询:
评估公司的评估不合理怎么处理,怎么规定?
江苏港律师事务所姚律师回答:
评估公司评估不合理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江苏港律师事务所姚律师分析:
被征收人在进行评估前,必须了解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依法成立,被评估项目是否具有评估资格,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评估证书。最后,检查最终评估报告上是否有两个以上评估人员的签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报告均须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如果没有相关鉴定人签字或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字,鉴定报告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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