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椅击剑的官方比赛规则,是由1984年卸任的轮椅运动联合会击剑委员会主席莱斯利•维阿尔在20世纪80年代主持编定的,之后又经过数次修改。该规则是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特点编定的特殊条款,在进行轮椅击剑比赛时,必须遵照执行。除了特殊的条款,都要执行国际击剑联合会的健全人击剑规则。
残奥会设有轮椅击剑项目;还有4年一届的世界轮椅击剑锦标赛;每年6次的各种杯赛,其中4次为奥运会的积分赛;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的轮椅击剑赛。我国于1994年在北京承办了第六届远南运动会,为了参加轮椅击剑比赛,北京组建了一支队伍参赛,在女子重剑B级的个人赛中,齐凯为我国残疾运动员在轮椅击剑比赛中夺取了首枚金牌。但赛后队伍没有保留下来,一直到2001年上海才重新组织队伍开始训练,于2002年代表我国轮椅击剑队参加了在韩国釜山举行的远南运动会,取得 项亚军的成绩。当年北京、江苏、云南、山东、广东陆续组建队伍开始进行系统训练。2003年在南京举行的第6届残疾运动会轮椅击剑比赛,江苏队的成绩最突出,其次是上海队。同年在世界轮椅运动会上,我国选手取得了3金、5银、9铜的优异成绩。2004年为备战奥运会,在国内没有进行比赛,但在雅典的.残奥会上,取得了男花团体冠军,个人赛亚军和第五名,男子重剑团体第3、个人赛第7的优异成绩。2005年江苏、上海数次派队参加国际比赛,分别取得冠军的好成绩。
如同健全人击剑一样,开展轮椅击剑的国家也较多,如法、意、匈、波……等等国家都经常参加各种国际比赛。在亚洲,韩国、日本曾参加过远南残运会。香港不仅是开展轮椅击剑较早的地区,还是世界强队。在前几届的残奥会上,金牌、奖牌名列个参赛队之首。
参加轮椅击剑比赛的运动员,根据肢体残疾的不同程度和部位,分为A、B、C(轻度、中度、重度)等级。三个级别的差异大体如下:
A级:坐时能很好地保持平衡,可不用脚支撑,持剑手臂正常,下肢残疾;
B级:坐时基本能保持平衡。可不用脚支撑,持剑手臂正常,脊柱功能障碍明显;
C级:坐时不能保持平衡,持剑手臂患病,必须用绷带把剑绑在手上;
脑瘫者及其他。
轮椅击剑比赛的项目中,花剑和重剑于健全人一样,都设有男、女个人赛和团体赛,但佩剑到目前为止只设了男子个人赛和团体赛。个人赛的规则规定,B级残疾的运动员可参加到A级运动员的比赛,反之则不行。团体赛部分级别,每个剑种只有一个“公开级”的团体,即规定在3名上场的运动员中,必须始终有一名B级的运动员,否则不可参赛。如场上的B级运动员因故退出比赛,必须由B级的运动员替补,没有B级的候补运动员,则判该队失败。各级别的运动员可参加一个级别的两个剑种的个人赛和两个相同剑种的团体赛。
比赛在一块4×2米或4米见方的、表面铺设金属板(网)的剑台上进行。剑台上防止一个固定两部轮椅的架子,运动员坐在被架子固定的轮椅上进行比赛。开赛前根据两名运动员不同的臂长,调整轮椅的距离。调整的方法是:甲运动员持剑大臂抬起与地面平行指向乙运动员,小臂竖起指向上方与大臂成90°,乙运动员举剑与地面平行伸向甲运动员的小臂,花剑的剑尖达到甲运动员小臂的内沿,重剑和佩剑的剑间触到小臂的外沿即可。反过来用同样的方法测量,如距离不等,则以臂短者的意见为准进行调整。
花剑、佩剑集中的有效部位同健全人一样,重剑的有效部位是运动员处在实战姿势时大腿与躯干交界处平行线以上的所有部位,腿、脚都是无效部位。无效部位及轮椅朝前的各个部位,必须覆盖可以导电的盖单,以防止该部位被对手击中而显示信号。
由于轮椅击剑运动员是坐在固定的轮椅上进行比赛,因此裁判员也可以坐在椅子上执行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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