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意义、具体情况和保障措施,并提出了实施要求。
激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科技创新的活力和企业家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机构示范和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促进机构与企业之间人才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明确了四种情况和具体的政策措施
第一,支持和鼓励机构向企业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并可按协议获得成果转让和开发收入;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其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新创业。3年内可以保留人事关系,离职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第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通过设立特设岗位、选择流动岗位、吸引创新人才、探索灵活机动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偏向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等方式。
创新和创业的不同方式已经得到澄清
人事管理措施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措施,提出机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创新创业专业人员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使之真正发挥作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实;要做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加强考核来加强规范化管理;指导机构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者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和机构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问:《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答:机构应根据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转化的平台或机制,向企业派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或参与项目合作,帮助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实现协同创新,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任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参加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岗位竞争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倾斜。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工作职责、考核、工资等管理措施;与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
若岗位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工作未完成,三方可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期限;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的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类似自己业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兼职,或者利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办企业,都是有帮助的。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非全日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非全日制单位工作,或者在企业在职设立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兴办有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科技企业,或离职在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职),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根据《指导意见》,脱产创业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在脱产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由创业企业或其为之工作的企业依法为脱产创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机构的抚恤、丧葬费规定。
二是离职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职的业绩和成绩可以作为评定其职称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三、《指导意见》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事业单位要与脱产创业者签订脱产协议,约定脱产事项、脱产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结果归属等。,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下岗企业家及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收入分配等内容。
第五,人事关系3年内可以保留。脱产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提出提前回国,可以提前回原单位。如果离职回国的创业者没有相应的岗位空短缺,可以暂时突破就业岗位总数,逐步消化。
问:支持和鼓励机构设立创新岗位的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的需要,设立创新岗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二是要设立吸引企业管理人才、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兼职流动岗。
这两类创新岗位的设立,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推进。
根据《指导意见》,在设置创新岗位时,可以根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临时岗位。
创新的求职者可以通过内部竞争或公开招聘为社会产生。事业单位应与创新人员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并明确相关内容。
机构可以根据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岗位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方便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倾向于在创新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职务竞争、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设立流动岗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为流动岗位支付报酬。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和成果归属。
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正式录用。,其在流动岗位的工作表现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在人事管理上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答:为保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序发展,《指导意见》规定,要根据不同的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措施。
一、到企业挂职或参加项目合作的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第二,兼职或在职企业家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宣传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应保证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三,下岗企业家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单位同意。
离职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脱产开办期满,脱产开办人员可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返回原单位。
无正当理由的,原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在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是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了过去“吃空工资”的问题或许多类似于“停薪留职”造成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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