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婚姻登记领域对经历过一定程度家庭暴力的人进行登记,婚姻伴侣可以查看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记录。
根据《意见》,纳入家庭暴力登记簿登记范围的情形有三种:自2017年起,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刑罚,被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
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三种情况?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吕小泉解释说,第一条和第三条标准是伤害鉴定的结果。伤害鉴定结果为轻伤的,符合第三种情形;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则上升为刑事犯罪,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等。
第二种情况主要看受害人是否有申请保护令的意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真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使没有达到轻伤程度,受害人也有伤害照片、证人证言、电话录音、住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妇联登记表、居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等证据,可以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你遭受过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发布。”吕小泉说。
第二方面:家暴记录是否涉及隐私?谁能打听一下?
——不属于隐私范围,只允许特定相关人士查询
为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意见》要求查询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伴侣身份证信息、申请表、真实性和保密性责任书等。,并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经查,询问者可以询问对方是否有任何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记录。
同时,询问者必须提供婚姻爱情真实性的声明,以确保没有欺诈或其他目的。登记簿一年内查询不超过2次,一年内查询不超过2次。
《意见》还要求查询人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查询结果仅作为婚姻伴侣是否曾实施家庭暴力的参考,不得用于非法或不当目的。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家庭暴力记录是否涉及隐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铭顺认为,纳入登记范围的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已经受到治安处罚和处罚的人。他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其他人,并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对于肇事者来说,已经不是个人隐私,可以给对方查询的权利。"当然,相对人不能不当使用这些信息."
“在国外,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有一个宣传系统。因为他们的行为对公众和他人的安全有害,不再是个人隐私。”李铭顺说。
韩进也认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家暴记录不属于隐私保护的内容。而且目前只允许婚姻伴侣获取这类信息。“家庭暴力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让具体的相关人员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规避这种社会风险,满足他们的选择。”
第三方面:有家庭暴力但不在调查范围内怎么办?
——试点成熟后,可以扩大到包括所有家庭暴力信息
吕小泉提醒,在实践中,有家暴但不被处罚的可能。被害人可能因为家庭完整,感情尚存,以及离开犯罪记录后对子女公务员考试和参军的影响而撤回通知。公安机关可以考虑被害人的因素,不予处罚而撤销案件。
“这一制度针对的是性质严重的家庭暴力。没有报警或者报警后没有处罚的,不在查询范围。”吕小泉建议,进入公安稽查系统,情节严重的先进行检测,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建立婚前询问制度进行询问。试点成熟后,可以考虑将所有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纳入体系。
“比如被家暴后,尚未达到轻伤,但有报警记录,公安稽查系统有帮助记录,表明有家暴嫌疑;还有一个请求法院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法院没有出具证据链,这些应当纳入查询范围,作为利害关系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参考。”吕小泉说。
吕小泉认为,这一规定为婚前双方提供了参考,婚后对和谐与暴力零容忍是好事。“但是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支撑体系和硬措施来支撑,否则就会变成纸空”
他建议制度的实施要有一个牵头机构,最好是政法委员会牵头公安稽查法来做这项工作;接下来最好的事情可以由公安和法院牵头。此外,还需要细化规定,包括如何与市数据管理中心共享市法院和公安的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还有必要对问责机制进行监督。虽然这是指导性意见,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六部门联合发文也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做得不到位,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不作为,如果涉嫌失职违法,需要有强硬的规范性约束,形成刚性的指导性文件。”
声音
这些意见加重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满足了双方的知情权
关于这一开创性的制度,李铭顺认为,这些条例的意义在于预防,这加重了个人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应承担的后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因婚姻期间的家庭暴力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罚的,对方再婚时不得与其结婚。”
韩进表示,《意见》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家庭暴力鉴定方: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机关;家庭暴力信息收集与管理:婚姻登记机构、妇联等机构;家庭暴力信息的使用者:已婚男女。
“这个意见是一个积极的进步。它可以满足男女在结婚前了解婚姻伴侣人格的权利。同时也给了婚恋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一个合法合理的选择。”韩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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