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宁夏房产税将在市、县、镇和工矿区(含各类开发区、园区)征收。新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税率为1.2%,扣除房产原值的30%
《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无论是否记入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账户,都应根据财产的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核算。
新房子将从交付后的下个月开始征收
《细则》规定,购买新商品房,从房屋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购买存量房屋的,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房产出租或出借的,从出租或出借房产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的,从房屋使用或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另外,自建房屋从竣工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施工企业委托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此外,对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新建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应征收房产税。
财产税按年计算,按季度缴纳
根据细则,房产税按年计算,按季缴纳。不同季度缴纳的税款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入库,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入库期的最后一天。年应纳房产税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纳税人,可以每年自愿申报纳税一次。付款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后15天内,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仓储期最后一天。
财产在四种情况下免征财产税
根据《细则》,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四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开办的自用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损毁、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可以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后停建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附细则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市、县、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征收。
市、县、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无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跨市、县(区)使用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地产,无论是否记入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账户,都应当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核算。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开办的自用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损毁、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可以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后停建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需要定期减免税的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算,按季缴纳。不同季度缴纳的税款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入库,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入库期的最后一天。
年应纳房产税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纳税人,可以每年自愿申报纳税一次。付款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后15天内,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仓储期最后一天。
第八条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一)购买新商品房的,应当从房屋交付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购买存量房屋,自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出具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财产的,从交付出租、出借财产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自用商品房的,从该商品房使用或者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五)自建房屋,从竣工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建筑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后的次月起,将征收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房,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地产或者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于房地产或者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终止。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19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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