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演出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人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保护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委员会制定了《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通过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将于2020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在演出经纪人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中介、代理、惩戒、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业务守则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级演出经纪人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不允许伪造合同、伪造行为人授权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杜绝对经纪演出或业务的虚假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假唱、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唱提供条件等,不得组织实施。
持证人如有上述行为,经文化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核实处罚,演员经纪委员会将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举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处罚结果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并给予5年内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不再重新申请等处理意见。
高级演出经纪人认证期间,应当实行年度备案制度,被认证人员应当每年向演员经纪委员会提交年度业务备案报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员经纪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积极参加中国表演行业协会、演员经纪委员会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连续两年未提交业务记录或未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演员经纪委员会将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报告并取消其高级演出经纪资格,其证书降为五年有效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因违反职业道德被投诉举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其行为在行业内的影响,在经纪人资格证上予以降级或注销,五年内不得重考。
此外,演员经纪委员会在实施本办法时应遵循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的,应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
1.《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839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