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为加强医用材料出口质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呼吸机等11种医用材料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同日生效。
具体名单如下:
医用口罩等11类物品需接受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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