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严重违法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煽动、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和其他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
因《办法》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人员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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