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7)苏民字1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培城镇徐沛路徐州荷利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应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萌、丁长寿,上海市谢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业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景土寺27号楼6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乐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美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天妃,北京市怡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豪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农场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志民子楚第337号民事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霍利维尔公司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农场管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App是图标+中文名。农业管家和霍利维尔公司的文字标记的区别显然是事实错误。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图标意义不大,知名度也不高。其文字标识“农业管家”与Hollyville公司的文字标识一模一样,正是“农业管家”文字标识起到了识别货源的作用。就logo本身而言,2。一审法院从服务类别上判断App使用的logo是否与Hollyville公司第九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没有法律依据。App是指应用程序,Hollyville公司注册的商标是9大类01组中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所以应该属于同一类。3.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农业管家”存在主观恶意。霍利维尔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申请商标“农场管家”,并于2011年3月21日授权。霍利维尔公司一直在正常使用该商标。2015年5月,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未购买该商标。2015年6月29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提起商标“退三”程序,2015年8月19日,申请商标“农业管家”第9类。但其“农场管家”App的开发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即北京农场管家公司未购买利弗莫尔公司的“农场管家”商标,在申请“退出第三名”后仍坚持使用“农场管家”标识,证明了其混淆的主观意图。
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二审答辩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未正确构成商标侵权。(1)北京农家女管家公司委托猪八戒网站设计的“农家女管家”图形logo为北京农家女管家公司LOGO,与“农家女管家”公司中文名称连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和意义在农业服务领域是显著和可识别的。是原创,能有效区别于霍利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农场管家”,不构成近似。(2)霍利维尔公司和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存在显著差异,消费群体明显不同,不构成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而且App不等同于电脑软件。“农场管家”App只是北京农场管家公司提供农业服务的港口或平台。北京农场管家公司从来没有卖过这个App。(3)霍利维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软件产品,北京农场管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服务。双方消费者和下游企业存在本质区别,不在同一个市场竞争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农村管家公司所涉及的标识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乱。2.北京农场管家公司的App不构成商标使用。(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的关键在于标识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农场管家”App的作用是提醒消费者北京农场管家公司的农业服务,表明该App对人群的使用和适用性,直接描述和表明该App的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而不是起到识别App本身来源的作用。而且App本身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因此不构成(2)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是一种合理使用和自由商业表达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3)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名称中使用“农业管家”,这是对其持有的第42个“农业管家”商标的使用。3.北京农业管家公司诚信注册,继续使用“农业管家”商标。随着商标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其知名度显著提高,形成了特定的消费群体,与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
豪威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停止在其App软件名称和企业名称中使用“农场管家”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豪威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1。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是否侵犯了利弗莫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如果存在侵权,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霍利维尔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业务范围涵盖计算机软件设计、编程、分析和系统科技开发咨询、数控系统和智能成套控制装置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防火防盗装置安装、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除外)、建筑装饰行业、管道工程施工、硬件、供电和输电。
2009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受理了霍利韦尔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2011年3月1日,霍利维尔公司获得第770826号注册商标,批准将商品作为第九类使用,即录制的电脑操作程序;电脑软件(录音);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微处理器;监视器(计算机程序);信息处理器(中央处理器);阅读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笔记本电脑;数据处理设备(切断)。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
2009年底,霍利维尔公司申报的“农场管家”智能温室(大棚)建设项目,收到沛县财政局、沛县科技局拨付的科技经费3万元。2013年,霍利韦尔公司通过“苏北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农场管家”智能温室(大棚)建设资助资金。2015年底,霍利维尔公司申报的“竹寨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温室(大棚)智能改造”项目获得省级补助200万元。
2012年,霍利维尔公司签署代工合作协议,授权深圳天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场管家”品牌单模光纤收发器、切换器和智能卡。2012年7月,江苏喀秋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承包由江苏喀秋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剑桥大厦小区智能安全卡项目,合同附件拓扑图中写明“中央机房”配备“农场管家”智能小区系统管理软件。2013年8月,霍利韦尔公司与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清逸花园小区26#-30#楼“农家管家卡智能化项目”签订合同。2015年3月3日,江苏喀秋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沛县人民政府采购项目“徐州市大屯矿区中小学管理中心”。报价单包含“农场管家”品牌的开关柜、显示器、光纤收发器和KVM交换机。
2015年10月27日,霍利维尔公司委托欧颖君向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申请相关网络信息的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15)徐旭证民内字第2929号公证书,声明:在百度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农场管家”,点击显示的“农场管家-创新农业互联网”链接进入其“APP Download”页面,在当前页面中,同时搜索百度百科“农场管家”条目。页面显示:“软件名称农场管家”、“开发商北京农场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平台Android软件版本2.1”,并声明:“农场管家App是一款服务于现代农业生产的App,将传统农业技术服务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建立了种植者与专家对话的平台。专家和普通种植者可以在App上自由提问和回答问题,建立自己的交流圈,以后可以帮助商业实体管理成员,组织农业生产活动等。”“主要功能”是“课程功能:用户可以观看南北各种农作物、农药、种子和施肥技术指导、政策信息解读视频;群组功能:用户可以自由创建和添加群组,建立自己的交流圈;问答功能:用户可以在线实时回答平台上的各种问题,可以提问。百度图片搜索“农家女”,显示和。豪威尔公司为此支付了2000元的公证费。
2014年6月18日,北京农家女管家公司在猪八戒上发布LOGO设计订单。中标情况如下。
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注册资金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等。
2014年8月8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成立了名为“北京农业管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nongguanjia.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北京ICP B 14037273。
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0月15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先后申请国际分类第35、36、41、42、44、9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21日分别注册第36、41、44、42类。之后霍利维尔公司提出异议,现在都在申请无效宣告。其中,第36类核定使用范围为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第41类是教育、培训、就业指导等。第44类是健康咨询、膳食营养指导、人工授精(动物用)、兽医辅助、动物饲养、植物保护等。第42类是技术研究、为他人研发新产品、地质勘探、测量等。
2014年12月18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开始委托开发“农业管家”App系统。2015年7月3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朱长林开发了农业管家软件,并于2015年10月23日取得了作为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软件名称为“农业管家软件V2.0”,注册号为2015SR204348。
2015年1月,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与哈尔滨绿洲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构建化肥供应链金融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众筹融资、项目担保、仓储监管服务、数据信息共享、品牌推广推广推广等。)为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客户服务。2015年7月,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参加了由中央电视台金桥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举办的“2015年农产品及农业产业发展论坛”..2015年8月,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与百度时代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2015年9月,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与武汉钟颖媒体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公关服务合同》..同年,《农林工作通讯》、《IT经理的世界》、《农民日报》等杂志报纸对北京农业管家公司进行了宣传报道。
初审法院认为:
1.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App名称中使用“农场管家”是否侵犯了霍利维尔公司7770826号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判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要考虑被指控侵权的标志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两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相似性,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主观混淆和误解来源。
首先从logo本身来说,北京农村管家公司的App是icon和中文名“农业管家”的组合logo,是北京农村管家公司的LOGO。与“农业管家”这两个词结合后,可以更清晰地表达农业服务互联网平台的含义,意义强烈。虽然与霍利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呼号770826相同,但与霍利维尔公司的商标词本身明显不同。
其次,从服务类别来看,根据霍利韦尔公司的工商注册业务范围和霍利韦尔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霍利韦尔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计算机软件设计、编程、分析和系统技术开发咨询、数控系统、智能成套控制装置系统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计算机及配件、其他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销售及维护服务等。其服务对象基本是有软件或中控系统开发安装需求的客户,如农业示范园区物联网系统平台、智能小区安防管控系统等。在商品分类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注册的涉案商标与其所服务的内容或对象一致。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开发使用的App主要服务农民。根据下载App的调查和百度百科的描述,App主要用于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它将传统农业技术服务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并为种植者和专家之间的对话建立了一个平台。专家和普通种植者可以在App上自由问答,建立自己的交流圈。”用户可以观看南北多种作物、农药、种子、施肥技术指导、政策信息视频解读”等。因此,两种服务类别存在明显差异,根据商品分类表的制定规则,应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最后,从收益的实际来源来看,霍利维尔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和安装“农家管家”品牌的软件和系统,而北京农家管家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为农业领域的员工提供金融贷款、农业技术培训和产品销售。商业模式、营销渠道和相关公众也有显著差异。
基于以上分析,北京农村管家公司只是在形式上使用App作为移动应用,并不能简单机械地归类为第九类商品,应从整体服务上综合判断。北京农村管家有限公司没有通过App向相关公众销售软件或开发安装系统,其服务模式、对象和内容与霍利韦尔公司商标认可的服务模式、对象和内容有很大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特别是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都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移动应用,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拓展。如果确定某企业已经完成第九类商品的商标注册,当然可以借助移动应用软件排除他人经营,不利于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因此,北京农村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图形标识并不侵犯豪威尔公司对777082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二、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农场管家”是否侵犯了霍利韦尔公司777082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目前查明的案件事实,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对企业名称全称或简称的使用是规范合理的,是企业名称意义上的使用,而不是商标使用,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本身拥有36、41、44、42类注册商标。因此,霍利韦尔公司主张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其在第9类中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州市合利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徐州霍利韦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争议的焦点:1。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是否侵犯了莱弗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如果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审期间,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提交了五项新证据:
证据1:《农民日报》、《中国农村科技杂志》北京农家女管家公司的宣传报告及捐赠证明。
证据二:各大网站媒体对北京农家女管家公司的十三次宣传报道。
证据3: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唐山农业种植服务项目宣传横幅。
证据4: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礼品卡和广告牌。
证据五:2017年8月,北京农村管家公司水稻示范基地播放视频,观看网络课件。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一审判决后,媒体继续对北京农业管家公司进行宣传报道,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继续使用“农业管家”商标,用于农业服务、种植业、农产品、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金融等领域,但不用于计算机软件生产销售领域。北京农场管家公司的“农场管家”及其图形商标进一步提高了知名度,扩大了消费群体,进一步增强了商标商誉。在其“农场管家”商标和霍利韦尔公司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期间,并没有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和困惑。
霍利韦尔公司对上述证据出具了质证意见:对五条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霍利韦尔公司对北京农场管家公司提起的侵权仅针对第九类计算机软件,即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农场管家”标识的行为。以上证据均针对北京农业管家公司提供的其他农业服务,与本案无关。
我们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意见:上述五项证据的真实性得到确认,但上述证据反映了一审判决后媒体对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报道以及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农业种植、农产品、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金融等领域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所以与霍利韦尔公司是否起诉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和企业名称中使用“农业管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无关。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法院查明,2015年6月29日,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豪威尔公司第7770826号9类“农场管家”商标在“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所有核准产品上的注册。2016年3月3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回[2016]Y002169号决定,认为霍利韦尔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农村管家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撤销申请。
我们认为:
1.关于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农业管家”标识是否侵犯了莱弗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pp上使用的logo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互联网经济下,App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运营商连接通信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实现资源整合、开发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的重要工具。
App是Application的缩写,通常指可以在电脑和智能手机上下载、安装和使用的应用软件,用于改善原程序的不足和个性化。App从具体用途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软件企业向相关公众提供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下载安装这类App的目的是利用其作为计算机程序的功能特点,解决某一方面的使用要求,如输入法、浏览器、图片编辑、文字处理等功能。这类App可以归为商品类的第九类电脑操作程序。另一类App是企业向相关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平台或工具。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下载、安装和使用App的目的是以App为平台或媒介,接受相关运营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因此,与传统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App具有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特别是前述第2类App的类别跨越第9类计算机操作程序,同时与其特定用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重合。在处理这类涉及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融合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合理确定法律权利和责任的界限。在对App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时,不仅要考虑计算机应用的性质,还要考虑它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从而对它们所属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北京农家女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农家女管家”标识并未侵犯利弗莫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从标志本身来看
App使用的logos代表不同的开发者及其具体的功能或者他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下载后,用户通常会在手机上显示相应的字符和图标。因此,App的名称和图标可以从其构成要素、使用形式、展示位置等角度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属于《商标法》第八条定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北京农业管家公司App使用的logo是图标和中文名称“农业管家”的组合。标识的文字部分,即“农业管家”,与霍利维尔公司商标的汉字部分一模一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是“农业管家”文字标识。所以就“农场管家”App本身的logo而言,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logo与本案涉及的霍利韦尔公司的注册商标类似。
(二)来自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本案中,涉案的霍利维尔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九类,即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脑软件(录音)等。北京农场管家公司的“农场管家”App是一个创新的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是为农民设计的农业技术推广App,主要用于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将传统农业技术服务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建立了种植者和专家之间的对话平台。专家和普通种植者可以在App上自由问答,建立自己的交流圈。”用户可以观看南北各种作物视频、农药、种子、施肥技术指导、政策信息解读”,提供农业金融、农资团购、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流通等服务。可以看出,北京农业管家公司虽然开发并在手机App store上投放了“农业管家”App,但并没有将App作为软件产品出售给用户,用户下载安装App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并未通过“农业管家”app向相关公众销售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软件系统开发安装等服务。而是开发运营App,为农民提供农业金融、农业技术咨询等服务,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中注册了“农业管家”商标,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第44类人工授精(动物用)、兽医辅助、动物养殖、植物保护等服务类别。所以,仅仅因为北京农管家公司使用的是App移动应用的平台或形式,不能归为第九类商品。该App是北京农业家政公司为农民提供农业金融、技术等相关服务的工具。北京农业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类别与霍利维尔公司对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类别明显不同,不属于同类商品或服务。
(3)从涉及的注册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来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是决定相关公众是否会被混淆和误认的重要因素。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大。我们认为,霍利韦尔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相关证据反映,其“农场管家”品牌光纤收发器、切换器、智能卡、智能小区系统管理软件等产品用于徐州市两个住宅小区、一所学校的建设,其申报的“农场管家”智能温室(大棚)的三项财政补贴来自江苏省。由此可见,霍利维尔公司的“农场管家”注册商标知名度较低,影响力主要在徐州,最多在江苏省,没有证据表明注册商标积累了较高的商誉。因此,霍利维尔公司“农场管家”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商标的受欢迎程度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农场管家”标识极不可能与霍利韦尔公司的“农场管家”注册商标混淆。
(4)从北京农业管家公司的主观意图来看,
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之所以使用“农业管家”这个标志,主要是因为这个词直接描述和指示了这个App的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使用被告标识时,有依附涉案品牌名称、无偿占有莱弗利公司商业信誉、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logo与Hollyville公司的注册商标类似,但其服务类别与Hollyville公司认可的商品类别不相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其行为不侵犯Hollyville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名义使用“农业管家”并未侵犯利弗莫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品牌名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哈利维尔公司以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农业管家”为由,主张北京农业管家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分析,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农业管家”标识并不侵犯所涉及的Halliwell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除此行为外,哈利威尔公司并未证明北京农业管家有其他在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显著位置使用与哈利威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行为。因此,霍利维尔公司的这一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院不予支持。
同时,我院认为,在目前“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已经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移动应用,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拓展,因此对于相关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健康竞争,应该预留一定的空缺口。因此,企业在第九类“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完成商标注册时,当然不排除他人以移动应用软件的方式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名称,对该商标批准使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操作。同样,企业通过使用某个名称的App向相关公众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后,也不能排除其他享有第九类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开发使用同名App扩大服务范围。因此,在北京农业管家公司已经开发并运营“农业管家”App的情况下,霍利韦尔公司也可以开发并使用以“农业管家”命名的App,霍利韦尔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不受影响或限制。北京农场管家公司在未来的经营中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霍利韦尔公司以前的注册商标给予合理的回避,以防止商标混淆。
综上,霍利维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徐州霍利韦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审判长洪
刘力法官
石磊法官
2018年12月19日
书记员黄景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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