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首个母乳喂养条例。六类公共场所是否应该建母婴室?
在10月29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歧视哺乳母亲;政府应该为母婴室和哺乳室的建设设立补贴基金,这也是中国第一个母乳喂养条例。
母乳喂养条例还规定,六类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二)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客运站、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年宫、公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所;(四)政府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五)综合公园、特色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休闲场所;(六)营业场所。
以上六种公共场所都要建,但母婴室要建起来。否则,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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