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i安“铁拳治病,保卫蓝天”
煤炭减排特别行动计划
根据陕西省2017年“铁手治霾,捍卫蓝天”工作计划及相关专项行动计划,为有效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重点解决散煤燃烧污染问题,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该市削减煤炭消费量170万吨。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煤40万吨,散煤130万吨(具体任务见附件1)。
城乡散煤处理是指城乡居民、“小散污染”企业和设施农业用煤替代天然气、电力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从而大大降低原煤消耗。具体目标:
县以上城镇。
居民、企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散煤,全部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10月底全部覆盖。
农村地区。
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被天然气、电力或清洁煤所取代,天然气和电力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得到支持和鼓励。到2017年10月底,平原地区农村置换率达到70%,山区农村置换率达到30%以上;到2018年10月底,平原地区农村置换将全面覆盖,山区农村置换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10月底,山区农村地区的替代率将完全覆盖。
煤炭营销。
到2017年6月底,所有非指定煤炭营销网点将被取缔。新建或扩建的洁净煤营销网点煤质采样覆盖率和合格率均为100%。
二、关键任务
合作单位: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市市政中心
责任单位:灞桥区政府、伊一区政府、Xi安城投资集团
竣工期限:全年
合作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政中心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Xi城市投资集团
竣工期限:全年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竣工期限:6月底前
合作单位:市城管局、市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竣工期限:10月底前
合作单位:市城管局、市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竣工期限:10月底前
竣工期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竣工期限:4月底前
合作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竣工期限:全年
附件1
2017年Xi安煤减排任务表
单位:万吨
地区
削减总额
工业减排监管
松散煤的还原
西安
170
40
130
新城市
1.13
0.03
1.10
碑林
3.25
1.88
一点三七
莲湖区
1.54
0.07
1.48
灞桥区
18.27
13.94
4.33
未央区
10.15
5.46
4.70
雁塔区
10.54
3.91
6.63
阎良区
6.41
0.16
6.25
林彤
16.48
0.28
16.20
长安区
26.76
1.87
24.90
高陵区
8.59
0.60
8.00
连天县
19.95
0.85
19.10
周至县
17.89
0.06
17.83
胡依区
29.18
10.90
18.28
高新区
1.19
1.19
经济开发区
1.93
1.93
太空基地
1.25
1.25
注: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用煤减排量计入其所在行政区域(不含大唐陕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开发区要全力配合相关行政区县完成减散煤任务。
附件2
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指南目录(2017年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污染防治和减少霾害蓝天保护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陕法正[2013]54号)要求,特制定《陕西省关中地区污染防治和减少霾害重点行业项目指导目录(2017年版)》。
一是加强政策联动,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
(一)鼓励在关中地区建设投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及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根据信用原则提供信用支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资金支持。
(二)对于属于限制类的新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保、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属于限制类的现有产能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改造升级。有关部门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三)淘汰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其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应督促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停止供电。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实施更严格的准入门槛,加强项目审批和监管,确保关中地区减少雾霾目标的实现
钢铁行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钢铁项目进行备案,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源评估、环评审批、新增信贷支持等相关业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不符合《钢铁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行日常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煤炭行业:从2017年起,原则上2年内停止关中新增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核电增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实现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排量和置换”,于2016年2月1日前启动。对未经批准的煤矿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减量化和置换措施,补办相关手续;2016年2月1日前开工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在建项目,应承担一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于2016年2月1日后违法的新建煤矿项目,要停产整顿,无条件接受优势企业整合重组。
化学工业:关中地区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石化工业规划和布局规划进行审批。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未列明的新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新建煤制烯烃和新建煤制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审批。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建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禁止建设。
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市、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或方式申报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源评估、环境评估审批、新增信贷支持等相关业务。如果确实需要改造或搬迁,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汽车行业: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的产能,原则上不审批新型传统燃料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汽车研发能力等关键技术,并符合《新型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关中地区重点防霾产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暂行)》(陕发改产业[2013]1534号)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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