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保密协议的有哪些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6、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7、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8、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9、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10、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二、企业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保密义务的内容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3)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
(4)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
(5)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
(6)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而且是默示义务,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二)对聘请新职工时注意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的约定。
新雇的职工在协议中保证在以前的单位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现单位所使用的知识技能与原单位无关。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恶意(明知)第三人才承担责任,这样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将来可能产生的责任。
(三)保密补偿费。法律没有规定,不是必须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一方违约是否直接导致另一方合同义务解除,可以约定。
(五)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双方应该约定清楚的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六)在一定条件下,将商业秘密防范措施更换为专利防范措施。由于有些商业秘密含有知识产权性质,所以当该商业秘密属于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就应立即交其申请专利保护,以此增大对该商业秘密的保险系数。
三、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在于: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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