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实际用工单位)
乙方(代理机构)
一、总则:
甲方由于业务需要拟通过人事外包形式进行用工;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具有人事外包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应甲方的需求向其提供人事外包用工服务;
鉴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服务内容及期限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人事外包员工(以下简称“外包员工”)办理以下事宜。
用工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人事外包,具体外包人数根据甲方的外包要求及外包名单计算。被外包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外包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等工作状况有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负责为外包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为外包员工办理合法用工手续;
为外包员工建立员工档案;
根据甲方的要求依法为外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意外伤害险等福利费用;
为外包员工发生工伤、生育、医疗等相关事宜的处理;
根据实际需要,为外包员工出具各种有关证明等;
乙方为甲方提供社保的年检及员工社保的技术申报服务。
退工服务—乙方为离职的外包员工办理合法退工手续:
为符合条件的外包员工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为符合条件的外包员工办理社保的转移工作;
为外包员工办理档案的转移;
对于甲方与外包员工发生的劳务争议,乙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咨询并协助处理。
工资发放—乙方将每月一次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及奖金明细数据发放工资至员工个人银行卡上(中国银行);乙方将为工资发放的外包员工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减少或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政策咨询—根据甲方的情况,乙方提供本地范围内的人事、劳动、社保保障及员工福利政策咨询,仅以政府发布政策的提供和解释为限。
2、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如其中一方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者终止后,协议期间形成的未尽义务,双方仍应按照约定履行。
三、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本着方便、简捷、有效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往来。
服务费按照代发总额的3%计算;
根据甲方采用的服务项目,乙方每月为甲方提供服务费用账单;
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其他未在本协议中列明的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方书面同意确认的,有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与每月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
2、结算时间和方式: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所有的被外包劳动者社会保险金、外包人员工资和服务费的清单,并开具相应发人事外包人事外包协议书票(发票与清单一起交付),甲方最迟在工资发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甲、乙双方事先确定的社会保险金、工资和服务费从银行足额划付到乙方账户上;
乙方将于每月18日支付被外包劳动者上月的工资。
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工资明细数据或确认乙方提供的账单、未按时足额的付款所导致的外包员工工资发放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提供的账单有误从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的,或者乙方收到甲方的及时足额的付款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外包员工工资发放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被派遣员工的社保保险
1、关于社保费用的缴纳付方:乙方是替被派遣员工缴付社会保险的义务方,甲方每月按时将相关社保费用打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上,由乙方为被派遣员工缴付社保。如被派遣员工在职期间出现工伤的,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外,其余的责任由甲方或者被派遣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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