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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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提案权;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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