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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有接触、了解、利用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之便利和需要,为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被用于乙方工作之外的用途,明确甲乙双方当事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地方规章,签订本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涉之商业秘密是指,本合同列明的以及其他甲方未公开的、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和材料。甲方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作伙伴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也属于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
2、技术信息
本协议所涉之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3、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涉之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信息、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采购信息,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4、载体
本协议项下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纸质载体及u盘、硬盘、光碟、网络存储空间等存储介质载体等。
5、任职期间
本协议项下所指之任职期间是指,乙方进入甲方的工作场所、接受甲方指派的任务、或进入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之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期的,以最早之日起计)起至乙方实际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任务结束或离开乙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之日止(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期的,以后一个为准)。
6、离职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离职期间是指,乙方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或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以后的期间。
7、全部经济损失
本协议所称的全部经济损失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相对人蒙受的以下经济损失或费用之和,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导致的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丧失的商业机会中甲方可预见的利益、甲方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取证费、律师费、车旅费及诉讼费、仲裁费等。
第二条商业秘密归属原则
1、乙方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业务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因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时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归甲方所有。
3、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但是如果乙方完成该项知识产权时使用了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仍对对前述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在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时不可避免地要公开相关商业秘密时,乙方必需在对外提交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说明前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第三条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需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任何前述信息的部分或全部通过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不得自行或与他人串通利用前述商业秘密,直到前述商业秘密被甲方公开。
2、若前述商业秘密经由非正常的渠道被甲方以外的人公开的,乙方也应继续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谨慎的态度,并依理性人的标准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乙方应遵循如下的保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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