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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