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所的注册资金为 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 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 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 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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