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
7.1 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 】万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认缴比例
第五章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转让款。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和费用后形成合伙企业的收益。
第十三条 亏损分担:
13.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4.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X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14.2 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4.3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4.3.1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4.3.3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14.3.4 决定合伙企业对公司股权(出资)的减持方案和合伙企业的分红方案;
14.3.5 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3.6 应当在每年度前三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前一年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15.1 入伙分为增资入伙和受让份额入伙两种方式。合伙企业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退伙
16.1 退伙分为减资退伙和转让份额退伙两种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合伙人的决定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需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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