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住所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新中源地产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住所为: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目的:从事 ,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 人,有限合伙人 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执照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执照号: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执照号:
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必须保证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第十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第十六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自签字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 后期出资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缴付,所有出资应当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该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照XX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经出资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作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提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二)、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未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收益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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