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址在 的厂房及设备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特签定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承包方式
1、甲方将址在 的厂房及设备按签约时之现状承包给乙方以自己的或乙方另行成立的工商主体的名义自行经营。
2、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所需添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一切开支包括水电费、税费、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各个自然人就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 定金
为保证乙方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人民币。承包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或已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甲方将定金退还乙方,但不支付任何利息。
三、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三年,从2014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
四、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承包费由固定承包费及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
1、固定承包费为 万元人民币/年。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提前支付,即乙方应于2010年 月 日起每年度支付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按甲方指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2、利润分成按乙方每年度净利润的10%支付,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支付,乙方应于承包期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凭证及证明与甲方办理利润分成结算事宜,并将利润分成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按甲方指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1、合同期前,甲方对外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经营。
3、甲方已经就厂房及设备具体情况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乙方对厂房及设备具体情况并无异议;合同期内,乙方应正常维护、维修厂房及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但改建厂房应经甲方同意。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厂房及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5、合同期内,甲方设备自然折旧报废的,设备仍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
6、因乙方原因致甲方对外任何责任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全额予以赔偿。
7、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对外销售合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以查证乙方的盈利情况。
8、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库存的产品均由乙方负责代售,所得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由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收到货款后3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并由甲方指定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库存产品明细及代售价格详见附件一。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未予以改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2、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或逾期未支付代售产品货款,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 日未缴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定金。
七、 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终止:
1、承包期届满。
2、甲方依约单方终止本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4、合同期内因遇政府拆迁而终止。
5、其他情形。
(二) 合同终止后的清理
1、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15日内将厂房及设备返还甲方。
2、乙方对厂房进行装修或改建的,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3、本合同因遇政府拆迁而终止的,拆迁赔偿及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但因乙方自行添置的设备而获得的赔偿及搬迁费、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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