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双方共同遵循并执行。
第一条 场地位置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位于武汉——城地面停车场西南角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
2、承租停车位共 个,由甲方随机安排;
3、承租用途:仅供停放小型汽车之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期限共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约,经甲乙双方协商,若甲方同意续约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若不予续约的,合同期满即终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该停车位租金为人民币 元/位,计人民币 元/月,总计人民币 元;
2、乙方签订合同时应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合同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该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期满10日内,乙方应结清所有合同约定款项及完结所有经济纠纷后甲方无息退还该保证金。
3、租金按季度方式支付,首次应付租金为人民币 元,在甲、乙双方签约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采用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下次租金在前次租期满前10日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湖北——————————管理分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如甲方银行账号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之日时依约将甲方指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2、在承租期间,若甲方建设或环境改造需要不能提供该场地供乙方使用,如甲方无位置可提供该合同自动解除。
3、在乙方租赁过程中,甲方可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及甲方关于 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4、若由于政府规划需要或政府其它行为造成场地在租期内不能使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场地并不作任何赔偿,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5、甲方仅向乙方出租停车场停车位,不负责乙方所停机动车辆的保管以及损伤、损坏、被盗损失。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提供经营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政府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交付给甲方备份,乙方应守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相关的一切费用及各项保险。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场地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由于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该场地外的地方营业,停放车辆的放置,必须规范、整齐,不得乱摆乱放。
5、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场地以任何形式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如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场地。
6、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则出现事故引起损失或危及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做好该场地的治安、防火、防盗及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禁止他人非法占用或搭建。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结构,不得乱拉电线安装电器。
第六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2、若由于政府规划需要或政府其它行为,需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甲方有权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需在十五天内将场地恢复原状后,无条件无偿将场地交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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