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幼儿园
乙方:
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合约,其条款如下:
一、供应日期
自 年 月 日 起
二、供货品名
□蔬菜类 □干调类 □猪牛肉类 □鸡鸭肉品类 □水果类
三、交货地点
xxx幼儿园
四、供货事宜
1、乙方供应之副食品其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之百分之八十,且以报价当周价格为准,也不得高于本局直各幼儿园同货品当周价格。
2、甲方向乙方订购之副食品,须于每日下午四点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于前一周周五以前报价,价格不得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百分之八十。
3、乙方供应甲方之所有相关食品应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及提出检验合格证书。
4、乙方每日按甲方约定时间前,将货品运送至甲方仓库以凭验收,并按日送货;交货当日乙方若遇突发变故,仍应正常交货,且不可擅自变更货品及时间。
5、如遇天灾或不可抗力之特殊状况,需变更供货内容或时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双方协调,按当月货单调换,乙方不得私自更改货单中货品,经发现有私自更改货单中货品时以违约论处。
6、方得随时要求乙方会同抽查食品来源、厂商制作场所及流程。
7、甲方幼儿因在幼儿园用餐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方提供之货品问题,乙方除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外,并应承担法律上一切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甲依法办理解约事宜。
7、副食品如注明为加工者,必须以高质量代为加工送达,并以净重报价。
8、交货后,装置副食品之容器应在当日中午前回收,不得留置幼儿园。
五、付款方式
甲方每两周付款一次。乙方应于每月十五日、三十日前,检齐上月份供应之单据完成清款手续,甲方于乙方清款单据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款。
六、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政府采购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合约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留存。
八、本合约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立合约人:
甲 方:xxx幼儿园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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