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约定有关夜市摊位租赁事宜如下:
一、甲方现将位于安泰路光大路段夜市摊位(具体地点以平面图划定为准)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经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日算起,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按季缴纳,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交清,租金逾期未交的,以违约论处,甲方有权收回夜市摊位。三年期满后,在同等租金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续租须重新签订协议。
三、甲方租给乙方的夜市摊位甲方不承担风险责任,乙方在使用夜市摊位时所产生的卫生、治安、现场秩序等相关管理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的夜市摊位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场地内搞永久性建筑。
五、在租赁期内,如因城市建设(以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为准)需占用该场地,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在该场地内自建的项目及相关设施。
六、以上协议未尽事宜,有待双方自行商议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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