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福州市 路 号 栋 号车库租给乙方使用;
2、本物业的用途为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乙方不得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4、甲方仅提供物业出租,不承担物业内存放物品的安全及管理责任;
5、租赁期从2015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租用 个月;
6、租金为 元/月(含管理费),次月的租金要求在当月的20日之前打入甲方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账户名 ,如果发生迟延交纳租金的情况,按照迟延交纳天数乘以 元/天的标准计算,如果乙方提前解除租约则预先支付的租金以及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
7、电费由乙方支付,标准为 元/月,乙方不得更换仓库内照明灯泡且不得使用其他电器。
8、在本物业交付给乙方之前,乙方需要预先支付月租金 元、保证金 元,合计元;
9、租赁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本物业无损坏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原甲方开据的保证金收据及乙方结清电费后一周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10、本协议签订当天,甲方将本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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