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人(甲方)姓名:
买受人(乙方)姓名: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骏景台(新地址为:吉大景山路xx号)15栋房产。
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32.4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别墅。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7500000_元整(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围墙及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签订本合同,在甲方办理过户公证委托之前,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定金交由双方指定的珠海金德汇拍卖有限公司保管。若在20天内,甲方因其它任何原因无法将上述房产按约定与乙方办理过户的,则甲方须等额赔偿该定金;若甲方将过户所必要的手续准备妥当,乙方反悔不予购买的,该定金可以不予返还,甲方或甲方授权经办人可向珠海金德汇拍卖有限公司领取该笔款项。
2、第二期款项支付方式为:在取得过户委托公证书后,乙方将全部房款人民币7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整)在双方指定银行共管,具体条件以签定的银行三方共管协议书为准。乙方取得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的新房地产权证后由银行一次性划付。 上述款项全部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待定
帐号: 待定
收款人: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部价款的当天将本合同项下房屋按现状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三日内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所欠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 税费分担约定
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应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支付;涉及到另行签署过户用买卖合同的甲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十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双倍赔偿乙方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总交易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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