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工程施工需要,同意将自卸汽车出租给承租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机械名称、型号、数量及性能要求
1、机械名称、型号和数量:东风自卸运输汽车(标载15t)2辆。
2、性能要求:要求性能完好,能保证承租方高强度的运输要求。每台车每月出勤天数在25天及以上(每月保证50个班,每班12小时)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租赁届满后,视承租方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续租。若承租方工程需要可延长租赁时间,租赁单价及其他租赁条件按本合同执行。
三、租赁方式、租赁单价及租赁单价的构成
1、租赁方式:采用按月租赁的形式。
2、月租单价: ? ? ? ? 元/月·辆,以上单价不因国家政策、法律、物价等因素变动而变动。此月租单价限定使用时间为单车50个班(即25天,每天工作两班,每班12小时,每班12小时包括合同允许的交接班时间及用餐时间)
3、单价的构成:本单价包括机械折旧费、大修费、中修和经常性修理费、维护保养费、设备保险费、操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出租方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除合同规定外的全部费用(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甲方承担)
四、进、退场费的负担
车辆进、退场由出租方组织并承担费用。
五、计量、结算及支付
1、承租方按月计量并按第三条规定月租单价结算;
2、承租方在业主支付相应工程项目结算价款后的二十八日内向乙方办理结算。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出租方应自行交纳其投入本合同项目人员的外来人员暂住费,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并承担其费用。
3、出租方必须将其车辆及现场管理、维护机构设在承租方场内的规定地点。出租方自行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体系(有自己的现场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出租方负责管理,承租方每天只负责派遣出租方车辆的运输任务。
4、出租方应在机械闲置时安排人员看守其机械设备,看守费用已包括在租赁单价中。
5、出租方每辆车至少应提供两名技术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本合同出租机械,该两名操作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上岗证。
6、出租方应负责组织机械进出场,进出场费用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7、本合同出租机械所需油料由承租方统一供应并管理,出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承租方的管理,油料领用应由出租方授权代表签字。车辆应停放在承租方指定的地点,以方便承租方统一管理。出租方加油应服从承租方油料的统一管理,不得将油料用于承租方指定运输作业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偷卖油料,否则承租方可给予出租方偷卖油料金额10倍的罚款,罚款直接从租金中扣除。
8、出租方应服从承租方指定的现场代表的统一安排、指挥和管理,并同承租方单位的施工人员保持一致的作息时间。
9、出租方应保证在租赁期间的节假日(包括春节)仍安排人员、车辆以满足承租方的运输要求。
10、出租方自己购买其所属人员及设备保险及必要的第三者责任险;
11、出租方自行负责其所属车辆的交通安全。非承租方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出租方自行与损失方(或受伤害方)协商处理或自行承担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若因出租方原因对承租方车辆及财产造成损坏和人员造成伤害的,出租方应负赔偿责任(或伤害责任)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应及时支付租金。
2、为出租方协调好周边关系,以保证出租机械正常、安全运转。
3、出租方车辆合理消耗的柴油由承租方无偿提供。
4、由于承租方车辆原因造成出租方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承租方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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