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线材厂闲置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线材厂场地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坐落在莱福工地的围墙边,租赁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二、线材厂场地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场地租赁自**年11月20日起,至**年4月20日止。租赁期5个月。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或提前终止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甲方同意。
三、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赁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元。
2、采用先付租金后后使用方式,乙方每月在使用前先付甲方一个月租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四、其他费用和场地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发现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时,乙方需无条件维修和承担费用。
五、场地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场地转租,不得做与工程无关的其他用途。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2、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必要的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乙方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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