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将 的部分 工程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在乙方认真研究施工图和进行了详细现场勘察,经过对本工程项目情况的全面了解,以及对合同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及内容:
(1)承包范围:
(2)工作内容: ,具体承包项目见《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表》(附件 )。
4、劳务承包工程数量:不超过设计图纸数量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
注:双方商定,乙方完成的劳务承包工程数量及质量必须经过甲方技术负责人、计划负责人、安质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逐级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作为乙方实施施工的证据及双方结算依据。
5、劳务承包方式:甲方包所提供的主要材料 (具体见甲供材料附表);乙方包人工费、除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外的其他一切附属材料、机械机具设备等完成工程任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合同工期
1、开竣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个月(甲方可根据业主对甲方进度要求调整乙方工期),具体开工日期根据现场工作面的提供时间确定,但总工期不变。
2、进度计划:乙方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未完成甲方要求的计划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3、工期延误:如遇下述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经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①重大工程量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约定的合同条款为准)。
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不作为乙方工期延误的理由。
第三条 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本合同工程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费、劳保费、安全风险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缺陷修复、政府税费以及各类临时设施费、可能存在的施工干扰而增加的窝工费等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工期的变化、天气影响以及工程量增减等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双方应充分考虑市场影响,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由于国家和地方法令、法规、政策、物价等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工程项目劳务费增加或减少,均不得调整本合同单价。
2、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所有项目详见《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表》(附件),该表上没有的项目已经包含在相关的工程项目中,其费用已经分摊在相关细目单价中,甲方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3、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 元),乙方实际应得工程款为根据设计图纸及甲方技术交底要求的,经甲方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乘以相应《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表》单价。
4、工程施工期间新增加的项目,若《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表》中有相应的项目单价,则按该单价执行;若无相应的单价,则参照相近的项目单价。如无相近的单价,则甲乙双方协商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5、工程量计量规则程序: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如无约定的,以甲方另行制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为执行依据。
第四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签订合同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在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质量保修期满并办理完最终结算后30天内一次性不计息息退还。
3、验工计价:每月计价一次,乙方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工程量报表后5~10日内,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到现场实测、验收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按第一条第3款程序逐级报批后作为本月的计价依据。
4、工程结算:在本合同劳务承包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乙方向甲方申报办理工程结算,如乙方不主动申报的,甲方不承担最终结算前的欠款利息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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