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互易契约人 简称甲方,同 简称乙方,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文凭证件,于契约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即日于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他方X受损失。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如违背前二条契约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或油费其他负有债务时,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契约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于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用的司机 及车掌 、 ,甲方应与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用,但被雇用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列开于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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