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名称 (产品名称)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
二、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三、引子 写合同签定的目的。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商标): 。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行业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商标): 。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行业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或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得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资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分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费超过原定标准购,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核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 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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