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合法享有出租本合同租赁位的权利,乙方合法享有承租本合同租赁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共识,条款如下:
一.广告位承包位置
广告位位置及尺寸注明:4个高立柱广告位(其中2个双面牌2个三面牌)。广告位尺寸:长 18米、高 6米。具体承包广告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照片及标注。
二.广告位承包期限
乙方所承包上述广告位,租赁期限期为3年,即从:
三.广告位承包费用
(一) 承包费用
乙方所承包的上述四块广告位每一年费用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00),三年总计:人民币柒拾捌万元(¥780,000.00)。
(二) 承包保证金
本合同自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预付甲方保证金
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该保证金不能抵扣乙方应付承包费。待承包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广告牌双方检验无重大损坏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若甲乙双方继续签署承包协议,该保证金可冲抵新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或租赁费。
(三) 付款方式
年5月1日前支付甲方承包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130,000.00);年10月31日前支付甲方承包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剩余两年广告位承包费用,均按照以上付款方式和额度支付。
四.甲乙双方责权与义务
1.乙方所承包上述广告位,其结构设计、制作、电费、更换等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其发布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由乙方自行向工商管理部门审批;
3.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单位若需发布广告,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给予甲方优先权。
4.乙方所承包上述广告位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最终产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所需电源由甲方提供,按甲方规定缴纳电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供电,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告牌安装施工及后期画面更换、维护过程中的用电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并应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
6.甲方必须确保在合同期内,乙方对该广告位拥有的使用权。不得将乙方所承包广告位区域转让第三方;
7.甲方必须确保向乙方承包的广告位系甲方拥有完全使用权,在合同期内,若因甲方对此广告位的使用权纠纷造成的问题及损失,甲方需承担乙方的全部赔偿责任;
8.在承包期内,乙方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确认后,有权将此广告位经营权外包给第三方,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9.承包前,甲方必须处理好原广告位和原承包人之间的承包事宜,避免产生纠纷,如若发生,则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
10.如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变更,其责任与义务应由变更方的下一继承者承担,本合同的法律效率依然有效。
11.甲乙双方应保守合同条款的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条款.
12.乙方在履行合同的第一年内,承诺为甲方额外增加5块广告业务,广告位由甲方全额出资修建,产权归甲方所有。增加的广告位按本协议条件由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三年租赁价格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13.如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在承包期满一年时新增5块广告位,乙方按违约处理,甲方则无条件收回合同内四块广告位的使用权。
五、承包期满处理方式
1.乙方的承包期满后,甲方保证乙方在与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同等条件下拥有该广告资源的优先承包租赁权;
2.如甲方安排政府公益性广告,乙方须接受,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将公益广告占用天数在合同期限基础上顺延,顺延期间的合同约定条款不变。
3.乙方的承包期满后,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广告牌的剩余价值之前,此广告牌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此广告牌或将其租赁。
4.乙方的承包期满后,若乙方无意经营下去,可提前告知甲方,甲方自动收回广告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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