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区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美食购物娱乐城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租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地点
甲方将位于×××(位置编号:)场地,建筑面积()㎡,租赁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租约期限
1、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五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先交租金后经营。
2、租约期未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租约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经营租约期满前二个月内,同甲方重新签订经营租期合同。否则,本合同自经营租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条经营范围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主要作为:营业使用,经营范围包括.该承租范围和场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租。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种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制止或罚款。
3、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经营不受侵犯。
4、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书面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费用及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半年的租金,即人民币(大写)(¥:元)以后,每半年交一次租金,本着先交租金后经营的原则实施。若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另缴纳场地租赁保证金(大写)(¥:元),经营期间如无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故意损坏情况,以及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合同期满后七日内,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安全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不可以用作租金抵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法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办理证照所需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特种经营的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
2、在租赁期内,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水、电、气、光纤电视、网络等接口,甲方在接口处安装水、电表,气表由天然气公司安装(费用乙方自理);甲方每月向乙方按表收取水、电费,按月收取光纤电视、网络等使用费。即:电费元/度、水费元/吨、光纤电视元/月、网络元/月,气费由天然气公司收取;各项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再作相应调整。
3、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元/月,日常生活垃圾堆放在规定的垃圾房,由景区统一进行处理和清运。
4、甲方为乙方代提供经营所需发票,甲方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相应的税金及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用。根据景区管理实际和税务部门相应规定,以上代扣代缴的税费暂按申领发票金额的%计收,遇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5、乙方在租赁的场地内不得从事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和甲方约定禁止的项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6、甲方根据美食购物娱乐城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布局及位置、面积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相应调整。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或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2、乙方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和装饰费用。甲方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于紧急情况,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而造成公共设备损坏,甲方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便可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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