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成都(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四川(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在《 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住宅工程
2. 工程地址:
3. 建筑面积:51118.13m2
4.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地上11+1层 、独立地下室1层
5. 设计单位:四川
6. 监理单位:四川
二.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土建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工程(见本协议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 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
三. 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1. 开、竣工日期
1.1 开工日期: 2006年10月2日;竣工日期: 2007年11月26日;总工期:4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2. 施工进度
2.1 本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为一、二号楼。二期工程为三、四号楼和独立地下室(见本协议附件三:即总平面图)。
2.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的10天内若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2.3 二层顶板完成时间:一号楼:2006年12月5日;二号楼:2006年12月15日;四号楼:2007年1月20日.
2.4 三号楼一层顶板完成时间:2007年1月31日;地下室完成时间:在2007年7月31日.
3. 工期违约责任
3.1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4万元。
3.2 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 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5. 工期不顺延情况:
5.1 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5.2 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5.3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 工期延误: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6.1 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行。
6.2 甲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 质量与检验标准
1.1 工程质量:合格.基础、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均应一次性通过龙泉驿区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1.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返工重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和相应返工价款。
1.3 乙方应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4 设计图中室内天棚不抹灰,乙方按常规普通法施工,若甲方有其他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3260.525215万元(叁千贰百陆拾万零伍仟贰佰伍拾贰元壹角伍分)。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1.1 合同价款中的规费、措施费(一)、措施费(二)由乙方在工程全过程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具体包干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1 规费: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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