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南省石屏县柏木租铅锌多金属矿矿石开采项目。
2、工程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石屏县柏木租
3、工程内容:土石方开挖、剥离、爆破、运输、矿石开采等。
4、工程量:以甲方矿山总工程量为准。
二、工程开采施工方式:
1、乙方负责将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石屏县柏木租铅锌多金属矿的覆盖层土石方剥离及矿石采矿事项。
2、乙方包工包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施工现场内所发生的
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工程工期
l、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以相关部门签发的验收合格依据为准)。
2、本矿山采矿总工期为:日历(天)。
四、采矿计价:
(一)综合单价
l、土方:每立方米11.5元;
2、涉及爆破的石方:每立方米21.5元;矿石每立方米28.5元。
注:涉及爆破的石方及矿石其均价不低于每立方米23.5元。
以上综合单价不含税费。
(二)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
1、土石方(含矿石)的开挖(剥离)、装运(1km以内),施
工过程中的排土、排水、进出施工便道(含土石方开挖、爆破、片石基层、泥结碎石层面、排水设施等)等全过程施工所包含的相关内容,(爆破手续由甲方办理,进出施工区域便道计入工程量价,以双方签证为准)。
2、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油料、火工材料及其它材料)、机械费。
3、所涉及的采矿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5、临设费用,从业人员保险费用。
6、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设施及费用(水电设施引至矿山费用由甲方承担)。
7、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8、国家政策性油料费改税增加费用(超出现价10%以上部份由甲方承担)。
(三)综合单价不包含的内容
1、土石方、矿石综合距离超出一公里按云南省现行定额增加调差。
2、因甲方在矿山手续、周边环境、当地政府及村民等方面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
(四)土、石界定划分
l、本合同定义的土方:系指合同约定的机械能对其开挖作业的。
2、本合同定义的石方:系指合同约定的机械不能对其开挖且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探矿作业的。
3、本合同定义的矿石:系指合同约定的机械不能对其开挖且采用爆破方式进行开采施工作业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工程量确认
l、乙方每月的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计量申请表》,甲方在收到《工程计量申请表》后,同双方单位对其复测,且5日内予以确认,同时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填表《计量支付表》,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当月基本结算依据(已经确定不再开挖作业的施工断面,甲方应及时组织双方对工程予以确认,计量计价)。
2、最终采矿总造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土石方开挖(剥离)、矿石开采工程总量乘以约定单价的总和为准。,
(二)以甲方指定开采线路施工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第一次计量、计价:乙方在完成伍万立方米土石方或壹万立方米矿石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
2、甲方依据审定后的《计量支付表》,于次月的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付款额第一月实际完成量的95%,第二月按100%结算,依此类推。
3、甲方对乙方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结论,根据相应的本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矿石开采施工进度:
1、甲方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要求和采矿实际情况,审定乙方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采矿总进度和相应的年、季、月综合生产进度计划。其中,《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单独呈报。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确认后的生产进度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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