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物(模板及配件)是由出租人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技术方案,为承租人组织生产的专用配套租赁物。
2、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减少、添附、改动租赁物,承租人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
3、租赁物及其附件原值详见合同附件二。
4、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用于 工地,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用其他工地。
5、承租人应按租赁物的性能正确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租赁物,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按合同及附件二中约定的租金、单价进行计费。
6、模板包括大模板、角模、堵板、下包板,异形模板包括异形角模、开豁角模、梁模板。
数量及质量
1、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在出租人所在厂区,检验质量、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在当时提出,否则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出租人在承租人施工现场协助承租人施工首层的调试、安装,承租人提供大型工具(如塔吊、焊机等)。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在承租人预付租赁物(模板及配件等)押金 万元时后(押金在合同成立后三日内支付给出租人),合同生效。提货前再付押金 万元(迟延付押金则发送或提取租赁物的时间相应顺延)。承租人给付押金或租金时,必须以出租人开据的发票或收据为依据,否则,出租人不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自发送租赁物时开始,至 年 月 日,租期为 (天)。
2、实际租赁期间是以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单据所记载时间为准。实际承租期间不足 -天,按 天计算并收取租金,超过 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
3、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有关费用后,如承租人继续承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约定新租期。
租赁物提取方式
1、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应及时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各一套,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双方确定正式技术方案无误后,由出租人按图纸组织生产。正式方案不能及时确定或付款不及时,出租人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推迟。
2、本合同开始发送租赁物的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 ,发货前20日承租人应书面通知出租人,未通知或通知暂不发货的,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模板叠压变形、腐蚀、脱漆等损失,并按双方技术方案确认的模板数量从第四日开始计算租金。
3、由 出租方 负责分批运送租赁物至施工现场,运费由 出租方 承担,承租人负责租赁物进场后吊卸并承担吊卸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分批退还租赁物至出租人所在地,运费由 承租方 承担,出租人负责租赁物进厂后吊卸并承担吊卸费用,双方按批核租。模板附件在壹周内未退还,从此时起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模板附件计租标准开始计租。
租金支付
1、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发、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
2、承租人每租用期满壹个月,应在下月初第一日起七日内确认并结清上月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并在15日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预付的押金用于支付租赁物的维修费,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最后壹笔租金,结清租金多余部分退还承租人。
4、出租人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应给予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结算。
5、承租人以电汇、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租赁物维修及损坏赔偿
1、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物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主管人员一起检查验收,如有损失、报废、丢失等,由出租人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承租人按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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