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km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年月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年月(证号)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年月日
配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20%)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方(做好签收手续),由方负责办理手续;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元(大写元),同时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六)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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