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发包单位:
设计单位:
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成果及所有权
1、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2、设计成果的所有权
只要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则设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制作与提交的图纸、说明书等设计成果之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发包单位所有。未经发包单位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提供或用于宣传、展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
估算为人民币 整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设计单位应先向发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发包单位在收到发票后向设计单位进行付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拒绝向设计单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若设计单位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不能在税前列支,设计单位应向发包单位赔偿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照发包单位要求重新出具合格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单位责任:
6.1.1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单位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单位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单位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单位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单位已同意,设计单位为发包单位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单位应保护设计单位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对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单位应负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
6.2设计单位责任:
6.2.1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单位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GB2021-20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21-202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16-20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2021-202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JGJ50-202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
6.2.3设计单位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单位交付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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